《物业提供有偿服务,但不给干活的员工相应酬金,合理吗?》【屠龙有术(陈旭)论职场1162】
作者:陈旭
微信公众号:屠龙有术(ID:tulongys)
陈旭私人微信:chenxusir
有人问:
物业提供有偿服务,但不给干活的员工相应酬金,合理吗?
我是某写字楼物业的工程部员工。物业公司对业主的一些服务都是有偿提供的。业主给物业公司钱,实际工作都是我和同事干的。但公司从不多给我们相应的报酬,干多干少就是死工资。这合理吗?
首先,陈旭申明一下我回答问题的资格,我是人力资源管理师,对于员工问题相对比较了解一点。
其次呢,关于工程部员工的这个具体问题,我们为了说话行文方便,下面把工程部员工简称为张三。
那么,工程部员工张三额外给公司干活,公司没有额外支付酬金给张三,是否合理呢?
答案显然是合理的。
因为据陈旭所知,基本上所有公司在制定各个工作岗位职责的时候,都会在末尾加一句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基本上,所有公司跟员工签署劳动合同的时候,也会在合同里工作职责一栏末尾写这么一句:“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程部员工张三长期完成物业公司提供的有偿服务,如果张三提供的劳动确实超出了自己的工作岗位职责要求,确实可以要求公司额外支付报酬。
但是,因为公司各个岗位的岗位职责以及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上,都提前注明了,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也就是说,张三额外完成的工作,其实都属于张三签署的劳动合同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这一条的工作内容,因此,张三的工作没有超出自己的工作岗位职责范围。
所以,公司不需要额外支付报酬给张三,就这么简单。
我车间工人,我拿的工资,只是我在车间的本职工作所产生的价值。
假如在此基础上,领导让我除了完成本质工作之外,还要给他们家打扫卫生,接送孩子,买菜,去医院给他们老人送饭。
一次两次,出于面子,我可以义务劳动,但是如果这些额外任务要维持一年,两年,三年,难道我们打工的就要当牛做马,不计报酬吗?
这个说得好,貌似说的很有道理……
其实,上述这段话,张三说的确实有道理……
但是,张三说的有道理,也没用……
还是陈旭前面说的那句话,所有人的劳动合同里,都有那一句咒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在这里,让陈旭给工程部员工张三解释一下……
其实啊,张三说的“领导让我除了完成本质工作之外,还要给他们家打扫卫生,接送孩子,买菜,去医院给他们老人送饭”这些工作内容,就属于“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范围之内的事情。
别说这个,就是领导让你去掏大粪,那也属于“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你可以不干,领导有的是办法,证明是你首先违反劳动合同,公司也就可以解约了。
关键是工程部的员工张三,他没有明白,员工的具体工作范围,不是员工说了算数,是领导说了算数。
你张三要不信,你回家,把你跟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打开看一下,看有没有“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这一条?
十有八九,是有“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这一条的。
所以,领导交代你送孩子,掏大粪,烧锅炉,这全都是属于“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句话,张三你是员工,你没有话语权,你说了不算数,领导说了算,你跟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上,写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张三,你要忘记了劳动合同的内容,你就回家再把劳动合同看一遍,背诵几遍,免得以后又忘记了,造成矛盾和纠纷,给自己找麻烦。
物业公司是给业主服务的,业主都交了物业费,
既然在物业费之外,另找业主收费提供有偿服务,那就说明这是超出物业公司的一般性业务。
业主也同意再缴纳物业费之外再另付钱。
我们职工是给物业打工,我们的基础劳动就是完成业主给付物业费这部分工作。
上下两条联系,既然公司在物业费之外还另找业主收费,就是这部分任务超出了我们的日常一般性工作内容。
既然如此,物业公司下派的这部分超额工作,我们完成了,为什么不能给相应的超额奖金或者报酬呢?
到底是谁不讲诚信,谁眼热?
社会主义的基本分配选择就是按劳分配。我们在一般性劳动之外多劳,为什么不能多得?
这个,你说的貌似有道理,但张三你不明白,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话语权问题,也就是说,员工说了不算数,领导说了才算数,这是你跟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提前规定好的。
例如,张三你说的这句话“我们职工是给物业打工,我们的基础劳动就是完成业主给付物业费这部分工作。”
你上面这句话,如果是写在劳动合同里的,你就有权另外问公司要钱,要求公司为你的额外劳动付费。
你回家看一下合同,你跟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里,有“我们职工是给物业打工,我们的基础劳动就是完成业主给付物业费这部分工作。”这句话吗?
肯定没有!还用问啊?
相反,张三你跟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里,肯定有“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这句话。
也就说,领导让你干任何工作,都是有根据的,有你跟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作证!
张三你主张的,额外劳动,就该额外付费,虽然说得有道理,但你说的这话找不到任何根据,没有任何证据和法律文件,支持你这句话。
所以你这个要求,去法院打官司,也赢不了。
注意,法院不是根据我们的道德观念来审判案子的,法院是根据法律来判案的,所以,道德上占优势,打官司并不能赢。
员工在劳动合同上白纸黑字签字确认的事情,以道德的理由,是无法推翻的。
你说的有理,法庭不认账,一切等于零,输的还是你。
换句话说,站在法律层面,没理的是工程部员工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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