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告牛津,再诉父母,看这个啃老族是如何火的

一周的时间飞快,一下子又来到了周五。
在进入周末之前,丽莎今天来跟莎粉们分享一个可能比较”奇葩“的案件。
据英国《每日邮报》报道,一位名叫Faiz Siddiqui的41岁男子,最近把远在杜拜的父母告上了英国法院。
Faiz之所以要这么做,是希望法官可以强制他的父母,要对他”终身负责“,也就是要求他的父母必须支付他”终生生活费“(a lifelong maintenance grant)。
虽然说他已经成年,但他表示自己是“极度脆弱”(Vulnerable),有着严重健康问题-于是又总之,他的意思就是要父母养他一辈子,给予他终生的经济支持......
其实,他的名字和故事或许有些人会觉得有点熟悉。
那是因为,早在2018年,Faiz就曾经因为控告他的母校-牛津大学而出名。
当时他说,都是因为牛津大学的教学质量太差了,导致他只获得2:1学位(二等一级学位),而不是一等学位(First-class)。
他还抱怨,当初他在牛津大学Brasenose学院的导师,没有把他遭受失眠、抑郁和焦虑的症状告诉给主考官,好为他做出相应的调整措施,才导致他没有考好......
于是呢,害得他从牛津大学毕业后,不得不再花费额外费用(和时间),远赴美国继续深造。
他还说,这更导致了他后来的法律职业生涯不顺遂,并进而患上严重抑郁症等一连串后果。
前前后后的”损失“相加起来,他向牛津大学索赔了共100万英镑的赔偿...
结果,牛津官司的结果,想必大家也是可以猜到的。
当时负责审理的法官Justice Foskett表示,对于Faiz当初未能获得一等学位,主要还是由于他自己准备不充分,并且缺乏纪律所导致......
虽然法官也说,对于Faiz的严重抑郁情况深感同情... 但一来没有证据可以证明Faiz当初期末大考的时候,确实承受着他自己所描述的心理疾病;二来,法官也不认为Faiz所指出的单一特定事件,满足了所谓的教学质量不当,甚至说会严重到造成了Faiz所声称的结果。
Foskett法官:
”虽然我们无法说,一个人所接受的教育(质量)不适当、不充足,永远不会造成当事人无法达成某些目标的结果-但其构成的标准通常是需要很高的。就是所谓'不当教学’的情况往往很严重并难以解决时,才可能有所达到'赔偿’的门槛。
法官也补充说明,教学质量(所造成的)因果关系更为直接时,可能考虑的程度也会比较大。
比如说,一个人必须背着沉重的助学贷款才能够接受教育的时候,这时候该学校提供的教育质量,法官可能会考量进去的分量相对来说也可能会大一些。
总之,回归到Faiz身上,法官驳回了他对于牛津大学的赔偿诉求。
→ 再告父母?
控告母校行不通后,Faiz改把脑筋动到了他的父母身上。
其实,他的父母一直都对他不错(其实应该说何止是不错,他的父母可是花大钱栽培他,也一直给予他经济支持)。
Faiz目前居住的房子,可是一套位于伦敦富人区-海德公园附近的价值百万镑豪宅。
该豪宅在他于杜拜生活的父母名下,一直都让他免费住着,不需要他支付租金。
除此之外,Faiz的父母还每周给他超过400镑的零花钱,更负担了他生活的水电等所有账单。
反观Faiz呢,虽然有着税务和历史等多项学位,也是个合格律师,但他自2011年起就失业至今,可以说是个名符其实的”啃老族“。
(当事人图片来自《每日邮报》)
那他告父母干嘛?
那是因为,在一次和父母争吵后,他的父母决定不能再这么惯着这个儿子了。于是父母决定减少对于Faiz的经济支持。
父母这一操作把Faiz搞急了,直接一状把已经分别71岁和69岁的父母亲,告上了英国的家事法院。
有趣的是,家事法院原本在去年呢,判了儿子Faiz败诉,并要求他必须赔偿父母共57,425镑的司法费用。
可是Faiz不依该结果,最近又把这个案件带到了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可以说,Faiz至今最有恒心和毅力去做的事情,恐怕就是不停地打官司了吧......
→ 家事法院的法官怎么说?
虽然说,这个案件目前我们仍无法预测,上诉法院将会如何审判。但或许,我们还是可以从之前的家事法院判决,看出一些脉络。
Faiz在控告父母时指出,他的父母对他是有“法定义务”的,这里牵涉到了分别是《1973年婚姻诉讼法》(Matrimonial Causes Act 1973)和《1989年儿童法》(Children Act 1989)。
Faiz还把案件上升到了“人权”。他说,他有“生命权”(Right to life),如果父母不再支持他,他会无法活下去,会被活活“饿死”。
他还说,他已经生活在该栋海德公园的房子里20余年,该房子(或者说得以居住在该房子里)象征着他和家庭之间的“联系”,这房子是他的“堡垒”,也是他的隐私。
所以他说,如果他无法继续“正常地”居住在该房子里(对他而言这里的“正常”包括了,父母必须继续承担该房子的相关费用,例如所有账单),是侵犯到他的“私人和家庭生活”权利(Private and family life)......
对于Faiz的种种说法,当初负责审判的James Munby法官就回复,Faiz是无法符合上面提到的种种情况的。
首先,对于父母来说,他们必须供养、照顾和经济支持自己孩子的义务或责任,基本在孩子年满18岁(也就是成年之后),就已经结束
这当中虽然也可能出现有限的“例外”,但这样的“例外”基本必须是已成年的孩子仍然接受着正规教育或职业培训,或者有着极其特殊的情况。
而对于“特殊情况”,比如说严重的心理或生理残障,导致”已成年孩子“难以自理,也无法自主做出选择,其实是有着很高标准的。
比如说心理障碍,基本必须是严重到使得当事人(孩子)没有办法甚至不知道,自己如何做出决定以及所做的决定代表什么,可以说是完全缺乏了自主的能力
在这种层面上,Faiz所声称的心理疾病和多重障碍,并不符合上述法规(因为很显然地,他完全知道他在控告自己的父母,以及想要因此得到什么)。
至于在《婚姻诉讼法》的层面上,指的是对于夫妻离婚时,法院(当时)已经判决其中一方必须定期给俩人的孩子支付赡养费
这一点恐怕也是不符合的。毕竟Faiz的父母从来没有离过婚,也一直都住在一起,自然也就没有所谓的”赡养费“一说了。
最后有关”人权“层面,Munby法官当初也觉得,简直就是无稽之谈......
→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什么?
虽然说现代社会,由于经济压力等各种可能因素,父母亲在子女成年后,依旧继续资助子女的情况还是非常常见的。
但其实,就法律的角度而言,父母基本可以说是没有义务和责任,必须继续供养已成年的孩子,并继续给予经济支持的。
从英国法律来看,孩子在受教育而无法经济独立的阶段时,虽然可以继续依赖父母;但这并不代表,父母还必须继续承担着孩子未来成家立业上的经济义务,不论父母经济上多么富有
丽莎律师行丁律师提醒:这甚至可以包含具有生理或心理障碍的成年孩子。
因为对于大部份这些已成年的孩子来说,法律认为他们应该要通过工作养活自己;或者实在无法通过工作养活自己,他们也应该去申领政府福利,使自己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
除非是真的”极其特殊“的情况,否则基本是很难通过法律-强制父母必须继续经济支持已成年孩子的。
同时,要能满足这种“特殊情况”,标准一般也会是非常高的;可以说一般情况下,要达到还是比较困难的。
这一点大概也可以延伸解释,为何在移民申请上,想要申请已满18岁的孩子依赖父母,一起申请过来,通常会是非常困难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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