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于照顾导致孩子被送走, 英母亲痛失监护权!
抚养和教育孩子可以说是为人父母的天然权利和义务,孩子在自己父母身边理应是最幸福的。
只不过,难免会有些父母可能基于各种因素而“疏忽”了自己的孩子,不论是基于有意还是无心的,需要说的是这在英国却有可能造成一些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
最近一个来自上诉法院的案件中,当事人(孩子母亲)就因为“忽视”了孩子而造成她失去自己孩子的监护权。
在这个案件中,孩子母亲的“对手”是孩子的祖父母,他们两方在争夺的是化名为L和A的两个孩子。
为了保障孩子的隐私,案件中都只会使用化名,不会透露他们的真实姓名。
L今年10岁,A比他小了一年,现在才9岁。
在2010年的时候,孩子的妈因为被告“忽视孩子”(Parental Neglect),被法庭夺去了监护权。
然后到了2011年,L和A就开始跟着祖父母居住了。
再过了一年的时间,2012年时在祖父母的同意下,法庭批出了“居住令”(Residence Order),允许孩子的妈可以跟L和A相处。
在这几年间,大家基本都没有什么太大的争执,一切都是安好的。
一直到了2018年4月,孩子的妈开始指责起祖父母,说他们暴力对待L和A,所以想把孩子带回家自己照顾。
当时在法庭上,孩子的妈指控孩子的奶奶逼迫A喝肥皂水,然后孩子的爷爷还用棍子打A;而祖父母的儿子,也就是孩子的爸,曾经想勒死L。
对于这些残暴的指控,祖母的回应是:
“我承认我有用肥皂去擦拭A的嘴巴外面,那是因为当时他在说脏话,所以我想要给他一个小小的教训。”
“我绝对没有,也不会打A,只不过之前有一次在玩追逐时发生了个小意外。” 祖父则这么说。
当时法官由于一时间还没法判断谁是谁非,所以就决定先把L和A送到寄养家庭,以防万一。
之后经过4天的审讯过程,法官认为祖母所做的并不会造成任何身体上或情感上的实际伤害,是个合理的小教训;而对于祖父和孩子的爸的指控,感觉更是无中生有,因为他们都没有理由要攻击L和A。
“在我看来,真正让孩子们感到受伤害的,是孩子的妈不停地向祖父母找茬的这个行为。”法官说。
所以法官判决祖父母比起妈妈更适合做孩子们的监护人,并发出了一个“特殊监护令”(Special Guardianship Order,简称SGO)给祖父母。这样就可以让孩子们,还有其他所有人都知道“祖父母的家就是孩子的家”。
一心想要夺回监护权的妈妈,对于这个判决当然不服,于是就决定上诉。
在上诉法庭(Court of Appeal)里,孩子的妈要求法官撤回“特殊监护令”,因为她觉得“特殊监护令”过於一面倒倾向祖父母,所以应该以较为公平的“儿童安排令”(Child Arrangement Order,简称CAO)代替,让自己也可以在其中和孩子们相处。
可法官的回应是:“在我看来,之前的法官很明显是家庭法的专业,他意识到'限制’孩子的妈做为父母身份的重要性。孩子的主要监护人应该是祖父母。
而且在决定给出SGO还是CAO时,之前的法官也考虑到孩子们的生活,他认为对孩子最有利的,应该是一个稳定的家,而不是换来换去。”
“其实问题的核心应该是孩子们会住在哪里。这是一个有关孩子们利益的事。由於L和A已经和祖父母相处了很长的时间,再加上社工团体们的专业意见,我认为给出SGO,让孩子们继续和祖父母住在一起是正确的。”
所以法官最后否决了孩子母亲的上诉,维持原本的SGO判决。
→ 什么是“特殊监护令”?
根据《2002年收养和儿童法》(The Adoption and Children Act 2002),“特殊监护令”规定未成年人如果长期和父母以外的成年人生活在一起,那么该成年人就可以成为孩子的“特别监护人”。
那么,特殊监护令(SGO)的作用是什么:
-确保儿童或青少年的长期居所;
-向“特别监护人”授予父母责任;
-与孩子的亲生父母保持联系;
-使“特别监护人”能够进行日常监控,行使其父母的责任,和排除其他“特别监护人”以外的人会有父母的责任。
如何才符合成为特别监护人的资格?
如果当事人想申请“特殊监护令”的话,是必须要在向法院提出申请前的3个月,以书面通知儿童服务处(Children's Service)其申请的意向。
接着儿童服务处就会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并准备一份报告,以供法院决定当事人是否适合做为“特别监护人”。
如果当事孩子是一个已经有被照顾的孩子,那当事人就需要通知相关的地方政府部门;如果孩子本身就是没人照顾的话,当事人就要通知孩子居住地的地方政府。
相关的部门或地方政府就会写一份报告给法庭,确定当事人是否为一个合适人选。
而想成为“特别监护人”的当事人也必须要是年满18岁,并且不能是孩子的亲生父母。
另外还必须要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是当地政府的孩子寄养照顾人员(Foster Carer),在申请前,孩子已经和当事人一起生活了一年;
-在过去5年中,孩子已经和当事人同居了3年(而且在申请前当事人和孩子的同居时间没有中断超过3个月);
-是孩子的监护人;
-孩子原本由地方当局照顾,地方当局同意当事人提出申请;
-当事人已经持有关于孩子的“儿童安排令”(Child Arrangement Order)或“居住令”(Residence Order);
-当事人是孩子的亲属,而且孩子已与当事人居住至少一年,并要立即在申请书上注明日期;
-当事人有法院的许可而能提出申请。
→ 儿童安排令(Child Arrangement Order)又是什么?
自2014年4月22日起,这个“儿童安排令”就正式取代了之前的居住令(Residence Order)。
“儿童安排令”是由家事法院发出的一项命令,规定孩子应该和谁住在一起。
如果“儿童安排令”规定子女与谁共同生活,则该人将被授予与父母同等水平的父母责任。
→ 那么“特殊监护令”和“儿童安排令”的分别在哪呢?
基本上“特殊监护令”是类似于“儿童安排令”,都是用以规定孩子之后应该和谁一起生活的。
他们的关键区别在于,孩子的亲生父母是不能擅自申请解除或终止“特殊监护令”的,除非事先得到了法院的许可。
而“儿童安排令”虽然也让孩子的监护人有可以替孩子做决定的权力,但该权力并不是绝对的。
“儿童安排令”和“特殊监护令”另一个不同之处在于,孩子的亲生父母在“儿童安排令”下,仍然是有权干预孩子的生活,同时“监护人”也无权做以下决定的:
-如果没有亲生父母的同意和法庭的许可,当事人不能带孩子离开英国超过一个月;
-当事人不能在指定遗嘱上指定另一名监护人在自己去世后照顾孩子。
但如果是得到“特殊监护令”的话,当事人基本上就不会有以上的限制。
也就是说,故事中的妈妈那么坚持想要法官把“特殊监护令”改成“儿童安排令”,主要就是希望她仍然可以用母亲的身份来行使其父母的责任,参与孩子的成长过程。
→“特殊监护令”和领养的差别又是什么呢?
基本上领养就等於让孩子们全身投入到一个新家庭,认了新的父母。
但是虽然“特殊监护令”会授予当事人做父母的责任,却不会结束孩子和亲生父母间的法律关系。
这就意味着,如果孩子在“特殊监护令”下,即便他们是和特别监护人住在一起,但严格来说也仍然是亲生父母家庭的一份子。
→“忽视儿童”的后果可以很严重!
需要指出的是,“忽视”、“疏忽”(Neglect)可以被视为“儿童虐待”形式的一种,主要是指持续未能满足儿童的基本需要。
孩子有可能会饿坏或没有合适的衣服、住所、监督或保健。这种行为会使孩子处于危险之中,也会对他们的身心健康产生长期影响。
正如虐儿一样,“忽视儿童”也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最高可处以10年监禁。
一般来说,即便没有被判刑,当事人的孩子也会被社工给带走,孩子之后有可能会被合适的家庭领养,也有可能会住在社工团体的托儿所里。
根据孩子受害的情况,当事人(指孩子父母)可能可以定时进行探访,但也可能会完全被禁止,只能送一些小礼物或卡片。
另外,由於当事人已经有了“忽视儿童”的刑事案底,所以将来想再要孩子时,社工团体也可以认为当事人并不适合当父母,在当事人的孩子出生后,就会马上把孩子带走。
也就是说,当事人有可能一辈子都无法再养育孩子。
其实,每个孩子来到这个世上都像小天使一样,有着一颗纯洁无垢的心。
如张白纸一样,父母在上面画什么,他们的生命中可能就会留下相应的印记。
所以一旦决定把孩子生下来,就应该要花心力和时间去好好相处、照顾,把爱和温暖分享给孩子。
否则的话恐怕到了某一天,就算自己想要开始照顾了,也会被抹去这样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