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工作, 非法入境不能申请入籍? 那是你的律师准备不够充分!

丽莎知道,

在入籍的问题上,移民法规定若是申请人在过去10年内,曾经有过触犯移民法的纪录,那么提出入籍申请时基本上都是要被拒绝的。

而移民局判断申请人是否触犯移民法又着重在2个关键:

1.是否有非法工作纪录

2.是否曾经非法入境

但实际上在法庭方面,针对这两个关键因素又有酌情处理的考量。申请人只要能够准备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有特殊原因,不得已才触犯移民法。入籍申请常常又可以过关的。

下面丽莎藉由过去的一个案例来延伸解释:

有一位来自牙买加的妈妈(我们就称她为伊莱娜),她有3个小孩,最大的孩子已经19岁了,最小的只有2岁半。

这位妈妈在1999年的12月以旅客的身份进入英国,后来拿到延签,签证效期到2002年的1月中。

签证到期后,伊莱娜就以非法滞留的方式留在了英国。

(照片非本人)

留在英国几年后,她在2008年8月提出了永居申请,并在2010年1月27日拿到永居身份。

随后,她在2014年6月底又提出了申请英籍身份,但这次她的申请在2015年3月遭到移民局的拒绝。

拒绝的原因就是“非法工作”。在移民局给她的拒绝信中写着:

“你在2001年1月31日到你正式取得永居的2010年1月27日之间是没有工作权的,然而你却在这段时间内非法工作,所以你的申请将根据移民法的规定要被拒绝。”

在申请被拒绝后,伊莱娜的律师库米先生,在2015年3月写了一封信给移民官来反对移民局的拒绝决定。

信中主要提及的重点就是认为移民局既然都给了伊莱娜永居身份,所以如果这时却要拒绝她的入籍申请是不合逻辑的。

同年的11月中,移民局回复了库米律师的来信,回信表示将不会重新审查伊莱娜的案件,也就是不会撤销拒绝的决定。

随后在11月底,库米写了封诉前议定书(pre-action protocol)给移民局,要求移民局重新审核伊莱娜的申请。

丽莎小贴士:所谓的诉前议定书,简单来说,就是原告(也就是库米律师)在要起诉被告(移民局)前,会先寄一封信告知被告,跟他或她说:我要起诉你了喔!

而在这之后若双方没有达成共识,原告就可以起诉被告。之所以要有这一层程序就是为了避免提起不必要的诉讼,节省法院成本。

再回到伊莱娜案件。在收到库米律师的信后,移民局在12月中给了两封信回复:

第一封信是说移民局将在1个月内重新考虑伊莱娜的申请;

第二封信就在第一封信寄出的同一天内又立刻给出了回复,简单来说就是拒绝了库米律师的要求。

移民局在这封信中写道:“如果你的客户(伊莱娜)想要获得英籍,就必须重新提出申请。不过即便她重新申请,基本上直到2020年1月27日前,她所提出的申请都会被拒绝。”

丽莎补充:在上面移民局的回复中你是否有发现,伊莱娜直到2020年1月27日前再申请英籍都会被拒绝,那是因为她是在2010年1月27日拿到永居的。

还记得前面提到移民法说的“10年内不能触犯移民法”吗?

所以伊莱娜在2010年拿到永居后,就有合法工作权了,而从2010年至2020年之间,只要她没有其他非法纪录,基本上就可以入籍了。

而之所以为什么会这样呢?那是因为移民局所看的只是过去10年内的纪录,所以超过10年以后,像是伊莱娜之前的非法工作历史,在她若是于2020年申请入籍时,就不会被算进去了!

继续回到伊莱娜的案件。由于移民局又给出了拒绝,所以她的律师在2016年2月提出了司法审核(judicial review)。

而这一次,法官依旧支持移民局的决定,拒绝了伊莱娜的申请。

而之所以为什么会是这样呢?其实这是因为伊莱娜的这位律师准备得不充足而导致的!

往下看一看库米律师为伊莱娜辩护的几个重点,像是:

1.律师认为移民局的入籍决定和当初给出的永居决定不一致;

2.律师认为移民局没有适当地调查伊莱娜的“良好人格(Good character)”

而法官又是怎么回应的呢?

法官认为库米律师的论点是很空洞的,因为他既没有证据来证明伊莱娜的“良好人格”,而且英籍身份也不是伊莱娜的必然权利。没有人规定给她永居就非也给她英籍不可的!

所以入籍申请到底该如何准备?

丽莎知道在之前的文章也提到过,在入籍上移民局很注重申请人是否是个“好人”这一点。

而这一点除了体现在刑事犯罪纪录上,也体现在是否有违反移民法的纪录上。

但是我们前面也说了,虽然移民法规定申请人在过去10年内不可以有违反移民法的行为(非法工作、入境),但是法庭是会根据实际情况来“酌情处理”的!

比如说,这个申请人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违反移民法。

像是:这个人是非法进入英国而获得难民身份。但是难民当然是因为害怕受到迫害,或者是有严重生命危险等,迫使他或她不得已而无法依靠合法途径进入英国,在这种情况下的违反移民法自然是情有可原的。

又或者:申请人非法进入英国的时候还小(未满18岁),所以他或她根本不了解法律,自然不知道非法入境是不对的。

还是:这个人是被人口贩子卖到英国来的,他或她根本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被迫非法入境,这当然也是可以理解的。

而在非法工作的层面上,也可以是以下的例子:

一位单亲妈妈独自一人带着3个孩子,所有孩子都要依赖她,否则全家人都无法生存。又得不到任何的帮助,所以只好在没有合法工作权的情况下去打工。

所有以上这些情况,都是申请人的律师需要为申请人提出的!

律师应该要在处理类似案件的时候,着重于提出相关的支持证据,证明申请人确实存在着迫不得已的因素才会违法移民法。

在能够以详细证据来做出证明的情况下,像是这个人害怕受到迫害,才会被逼得要非法入境。多数时候这些入籍申请都会被核准的!

所以说,一般迷思认为只要有非法打工或非法入境等违反移民法的历史,就会完全导致入籍申请被拒,可以说是完全不正确的。

如果针对今天的文章,入籍、永居申请,甚至其他移民相关问题还有更多疑问,欢迎随时在丽莎知道留言,丽莎律师行期许所有正在移民路上的申请人都能够走得平稳!

扫一扫,丽莎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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