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淼科技IPO暗伤:3年2换财务总监 实控人多次违法劣迹斑斑
《电鳗快报》 孙耀琦/文
2020年12月23日,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富淼科技)公告称,公司收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该公司主要从事功能性单体、水溶性高分子、水处理膜及膜应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电鳗快报》注意到,富淼科技5名高级管理人员中,有2名高管在公司IPO前离职,而且公司3年更换2名财务总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团队出现较大变动。
此外,富淼科技实控人施建刚存在信息披露违规、短线交易违反《证券法》行为,劣迹斑斑。且施建刚隐瞒持有东华能源股份5%以上的信息2年多,有意为之痕迹明显。
高管变动:3年更换2名财务总监
《电鳗快报》注意到,富淼科技5名高级管理人员中,有2名高管在公司IPO前离职。
在高级管理人员中,富淼科技将总经理(总裁)熊益新、常务副总经理(执行总裁)魏星光、副总经理(副总裁)李平、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邢燕,列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富淼科技财务总监为田迪、董事会秘书为陶化凌。公司对于高管变动的解释为,原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由于个人原因辞去职务,公司聘请邢燕担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在最近两年内,富淼科技5位高级管理人员岗位中,有财务总监、董秘2位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此外,作为公司核心高管职位,财务负责人频繁变更。2017年4月,为规范财务人员兼职情况,富淼科技财务负责人由刘欣华变更为田迪。
刘欣华2013年2月至2017年6月任江苏飞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其中2016年3月至2017年4月,兼任富淼科技财务总监。
富淼科技解释称,公司前任财务负责人刘欣华离职的主要原因为,公司于2017年筹划首发申报相关事项,经时任辅导机构提出,公司应保持财务人员与控股股东相独立,公司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兼职领薪。
富淼科技公司前任财务负责人田迪从公司离职的主要原因为,其定居浙江,在公司任职时,长期往返浙江江苏两省。2019年公司再次启动首发申报时,田迪考虑自身实际情况,难以兼顾工作与家庭生活,故选择辞去公司财务总监一职。
富淼科技前任董事会秘书陶化凌离职的主要原因为,其定居江苏常州,在公司任职时,长期往返常州、张家港两地。2019年公司再次启动首发申报时,陶化凌考虑自身实际情况,难以兼顾工作与家庭生活,故选择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一职。
3年2换财务总监的做法,在拟上市公司中较为罕见,富淼科技如何保证高管团队的稳定?
实控人劣迹斑斑:多次违法
《电鳗快报》注意到,富淼科技实控人施建刚存在信息披露违规、短线交易等行为,劣迹斑斑。
2012年12月3日,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华能源)披露,施建刚认购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1506.02万股,占东华能源发行后总股本的5.14%,2013年4月18日,东华能源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施建刚持有的“东华能源”股票增至3012.05万股。
2014年6月9日,施建刚与施某签订《民事信托协议(资金信托)》,约定施建刚将2.1亿元委托给施某,用于股票投资。2014年6月16日至18日,施建刚通过施某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买入“东华能源”股票153.64万股。2014年6月23日,施建刚通过施某名义参与东华能源的非公开发行,认购“东华能源”股票2346.52万股,施建刚本人账户持股比例被摊薄至4.35%,施建刚本人及通过施某名义持有“东华能源”股票5512.2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6%,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
施建刚未及时、真实披露其与施某证券账户的关系以及其仍为东华能源持股5%以上股东的事实,直至2016年9月3日才披露上述信息。
此外,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期间,施建刚本人及通过其控制的施某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东华能源”股票达5%以上。2014年7月8日至7月11日,施建刚名下证券账户共买入“东华能源”股票66.50万股,交易金额727.45万元;2014年7月28日至8月4日,施建刚名下证券账户合计卖出“东华能源”股票66.50万股,交易金额767.27万元。
2015年8月27日至28日,施建刚名下证券账户共买入“东华能源”股票13.57万股,交易金额302.22万元;2015年9月1日至2日,施建刚名下证券账户共卖出“东华能源”股票13.57万股,交易金额280.64万元。
施建刚多次在六个月内买入、卖出“东华能源”股票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线交易。施建刚于2015年9月1日至2日的卖出行为,还违反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8号中有关“从即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规定。
2016年8月18日,广东证监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号),因施建刚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同时存在短线交易违法行为,决定对施建刚信息披露义务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处罚款38万元;对其短线交易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2017年2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施建刚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鉴于施建刚上述行为,决定对施建刚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该处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2016年10月,施建刚辞去富淼科技董事职务;自2016年10月至2020年9月29日,施建刚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施建刚通过飞翔股份间接控制富淼科技64.89%股份,为富淼科技实际控制人。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13条的规定,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富淼科技解释称,前述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违法行为,不属最近3年内 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