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有什么意义?
来源:乐辉商业秘密律师
在2019年4月23日之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自2019年4月23日起,《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变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变化来看,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明显变大了,在2019年4月23日之前,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仅限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是在2019年4月23日后,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在局限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凡是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采取相应保密措施”这三个特征的商业信息都可以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虽然司法实践中目前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尚未出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之外的商业秘密,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进行扩大却是必要的。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维护企业竞争优势的除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外,可能还有其他符合商业秘密特征的信息,这一修改为将既非技术信息也非经营信息的其他信息纳入了商业秘密保护范围提供了可能性,进一步加强了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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