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阳:“一房七卖”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提起公诉

“一房七卖”

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提起公诉

池某某原系南平市某市直机关工作人员,2017年其在武夷新区认购了一套商品房,后因陷入“期货投资平台”长期亏损,便想方设法用该房屋骗取他人巨额钱款用到“期货投资”中,导致其身陷囹圄。近日,南平市建阳区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依法对池某某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2017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池某某以出售其认购的商品房为由,通过“一房多卖”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孔某某、王某某、余某某等八人钱款共计280余万元:

1、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池某某以出售其认购的商品房为由,与被害人孔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该房屋卖给孔某某,骗取孔某某购房款22万余元。

2、2018年1月,池某某隐瞒了其认购的商品房已经出售的事实,与被害人梁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该房屋卖给梁某某,骗取梁某某购房款10万余元。

3、2019年1月,池某某隐瞒了其认购的商品房已出售的事实,与被害人王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该房屋卖给王某某,骗取王某某购房款34万余元。

4、2019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池某某隐瞒了其认购的商品房已出售的事实,与被害人余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该房屋卖给余某某,骗取余某某购房款50万元。

5、201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池某某隐瞒了其认购的商品房已出售的事实,以出卖该房屋为由,与被害人吴某某签订合同,骗取吴某某购房款40万元。

6、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池某某隐瞒了其认购的商品房已出售的事实,与被害人欧阳某甲、欧阳某乙、欧阳某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该房屋卖给欧阳某丙,骗取欧阳某甲、欧阳某乙购房款54万余元。

7、2020年1月,被告人池某某隐瞒了其认购的商品房已出售的事实,与被害人张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该房屋卖给张某某,骗取张某某购房款71万元。

另外,2019年4月至5月期间,池某某以隐瞒了其认购的商品房已出售的事实,通过借款的方式,骗取刘某某钱款35万元。

因被害人要求池某某交付房屋或归还购房款,池某某无法兑现,便提前退休后逃匿。池某某骗取他人的310余万元钱款,大部分都被其在“期货投资”中亏损。

检察官释法

如何区分合同诈骗和民事欺诈?

“一房多卖”中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不同之处在于,构成民事欺诈的卖房人主观上是为了获取更高利润,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购房款的意图,而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卖房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购房款的意图。因此,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重要区别就是看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对“非法占有的目的”注重从以下方面把握:

0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有实际履行意愿、能力。

02、行为人是否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

03、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是否按约定履行合同或积极努力履行合同。

04、行为人对于对方给付的财物如何处置。

05、行为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因。

06、行为人在违约后的表现等。

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能力或者故意夸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与自己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又不积极努力地去履行合同,避免对方经济损失,将取得的钱款用于挥霍或者高风险投资,就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来源:建阳区检察院(编辑:曾晨,文案:李繁明,审核:谢心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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