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对暴雨洪灾的十条法律指南
企业应对暴雨洪灾的十条法律指南
前言:2021年7月20日,一场千年一遇的暴雨席卷河南郑州,据初步统计,暴雨已造成郑州市直接经济损失达655亿元。同时,这场暴雨洪灾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诸如人身损害问题、车辆房屋损失问题、交易秩序问题、劳动用工问题等。作为现代商业社会的一份子,企业有必要掌握应对自然灾害的基本法律知识,建立自然灾害应对机制。为此,北京炜衡(郑州)律师事务所从财产损失、劳动用工和交易秩序三个方面,为企业提供十条应对暴雨洪灾的法律指南。
一、财产损失
1、受灾企业的机动车因暴雨洪灾受损,如何理赔?
根据保险产品的强制性区分,机动车保险可以分为强制购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和机动车所有人自愿购买的商业险,其中商业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简称“车损险”)。在本次暴雨洪灾中,如果受灾企业名下的机动车购买有车损险,那么根据该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企业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
根据机动车的运动状态区分,机动车遭遇进水存在两种情况,分别是静置在路边或地下车库遭遇泡水和机动车行驶过程中车辆进水导致熄火,在上述情况下,均不要再进行打火。如果车辆进行二次打火,造成发动机损害,保险公司一般不予理赔。如果车辆未进行二次打火,发动机受损是否可以获得理赔,需要以2020年9月19日为分界线进行区别对待。在2020年9月19日之前投保商业险的机动车,一般适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该保险条款中约定发动机因进水导致的损坏,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在2020年9月19日之后投保商业险的机动车,一般适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该保险条款删除了保险公司不负责发动机因进水受损的赔偿责任,所以,在该时间点后投保商业险的机动车,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就发动机进水受损进行赔偿。
2、企业的办公楼、厂房或仓库因暴雨洪灾受损,该如何处理?
如果企业租用他人所有的办公楼、厂房或仓库,因暴雨洪灾导致企业货物、设备等财产受损,相关工作人员应在第一时间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受损情况的证据。如果相关办公楼、厂房或仓库自身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财产损失发生,企业可以向出租方进行索赔。如果企业对相关财产购买有财产综合险或其他相关保险产品,应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通过保险理赔减少损失。
二、劳动用工
3、暴雨洪灾导致企业停工停产,员工工资如何支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参照上述疫情期间的规定,如果企业因暴雨洪灾停工停产,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如果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可以降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4、因暴雨洪灾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单方面降低员工工资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参照上述规定,企业降薪、缩短工时、调整岗位的前提是与员工协商一致,如果员工不同意上述安排,企业单方面降薪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5、企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暴雨洪灾产生人身伤亡,是否属于工伤?
在本次暴雨洪灾中,郑州地铁五号线和京广路隧道中存在严重的人员伤亡情况。《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此,如果员工驾驶或乘坐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因暴雨洪灾产生人身伤亡,应当被认定为受到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类别》中,自然环境风险主要包括:天气灾害风险、地震灾害风险、地质灾害风险以及河湖海洋灾害风险等。因此,本次地铁进水导致的人员伤亡,应该属于天气灾害导致的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如果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在乘坐地铁时因暴雨洪灾产生人身伤亡,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6、企业员工因参与抢险救灾受到人身损害,是否属于工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因此,如果企业员工在本次暴雨洪灾中,因参与抢险救灾活动受到人身损害,视为工伤。
三、交易秩序
7、暴雨洪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次郑州遭遇的是千年一遇的强降水,属于暴雨、洪水极端恶劣天气,是人力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当属于不可抗力。
8、暴雨洪灾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企业能否免除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因此,如果企业因本次暴雨洪灾无法履行合同,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是,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9、暴雨洪灾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企业能否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在本次暴雨洪灾中,企业的货物等合同标的物遭到损毁,达到了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企业可以解除合同。
10、暴雨洪灾导致建设工程受损,相关损失如何承担?
本次暴雨洪灾可能或已经造成了大量在建项目的停工、财产设备甚至人员的受损等,必定将产生大量的违约与侵权等法律风险,相关建设工程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担损失。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9第9.10条不可抗力部分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因此,相关建设工程企业可以参照上述规则进行责任分担。
撰稿:炜衡郑州分所 何云峰 孙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