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合同法当中的合同链理论

法国合同法当中的合同链理论

                张民安

目录

一、合同链的界定

二、合同链的历史发展

三、转让财产所有权的合同链

四、非转让财产所有权的合同链

本文为张民安教授即将在中山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国合同法总论》的组成部分,为《法国合同法总论》第三编“合同对当事人和第三人的效力”第九章“合同的相对性与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当中的第五节即“《法国民法典》没有规定的第一种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合同链。”

一、合同链的界定

所谓合同链(les chaînes de contrat),是指一个合同与另外一个合同之间不仅存在先后缔结顺序并且这两个具有先后缔结顺序的合同均是建立在同一对象(même objet)或者同一目的(ou même but)的基础上。换言之,所谓合同链,是指两个先后缔结的具有同一对象或者同一目的的合同。最典型的合同链范例是建立在同一房屋基础上的两个房屋买卖合同。这就是,如果一个购买人从一个出卖人那里购买了房屋,则购买人与出卖人之间就存在第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当该房屋购买人将自己购买的房屋出卖给买受人时,他们与第二个买受人之间存在第二个房屋买卖合同。

从理论上讲,虽然第一个房屋买卖合同与第二个房屋买卖合同是两个独立的买卖合同,但是,它们之间也存在一定的联系: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第二个买卖合同与第一个买卖合同之间存在先后顺序,第一个买卖合同先于第二个买卖合同发生,没有第一个买卖合同就没有第二个买卖合同。其二,第一个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二个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同一个人,这就是第一个买卖合同当中的买受人和第二个买卖合同当中的出卖人。其三,第一个买卖合同和第二个买卖合同所买卖的对象是相同的,均是同一房屋,这就是合同链当中的同一对象。 基于这两个不同买卖合同之间所存在的这三个联系,人们将这两个合同称为合同链,因为它们之间存在链条关系。

合同链的理论要解决的问题是:在具有链条关系的两个合同当中,第一个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否对第二个合同产生影响力?如果严格固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则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作为两个独立的合同,第一个买卖合同仅仅对第一个合同的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不会对第二个合同的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反之亦然,第二个买卖合同仅仅对第二个合同的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他们不会受到第一个合同约束力的影响。

不过,为了解决第二个合同当事人所面临的问题,从19世纪末期开始,法国最高法院放弃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合同链当中的适用,认为在合同存在链条时,第一个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能够对第二个合同的当事人产生:如果第一个房屋的出卖人所出卖的房屋存在缺陷、瑕疵,除了应当对第一个买卖合同当中的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之外,在第一个买卖合同当中的买受人将所购买的有缺陷、瑕疵的房屋卖给第二个买受人时,第一个买卖合同当中的出卖人仍然应当对第二个买卖合同当中的买受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违约责任,第二个买卖合同当中的买受人仍然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法官责令第一个买卖合同当中的出卖人就其违反瑕疵担保责任的行为引起的损害对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此种理论或者被称为可转移的瑕疵担保责任(transfert de garantie des vices cachés.)、可转移的合同性请求权(transfert des actions contractuelle),或者被称为直接请求权(action directes)理论,但是,更多的时候则被人们称为合同链理论。在今时今日,在讨论合同链时,人们不再过分注重同质合同链和异质合同链的区分,而是执着于转让财产所有权的合同链和不转让财产所有权的合同链的区分。[1]

二、合同链的历史发展

如果出卖人将其有瑕疵的出卖物出卖给买受人,在买受人将其购买的财产再出卖给新的买受人时,第一个出卖人被称为最初出卖人(vendeur initial),第二个出卖人被称为中间出卖人(vendeur intermédiaire),而新的买受人则被称为再购买人(le sous-acquéreur)。如果最初出卖人所出卖的财产存在瑕疵并因此引起再购买人损害的发生,再购买人是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还是按照合同责任法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法官责令最初的出卖人承担法律责任?

在1825年1月5日的案件当中,法国最高法院做出了回答,它认为,在最初出卖人违反瑕疵担保责任的情况下,再购买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或者要求最初出卖人对自己遭受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要求最初出卖人对自己遭受的损害承担违约责任。[2]在1884年11月12日的案件当中,法国最高法院仍然采取类似的做法,允许再购买人根据自己的不同选择要求最初出卖人承担民事责任。在该案当中,鉴于再购买人选择了合同责任的承担,因此,法官责令最初出卖人对再购买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即便最初的出卖人与再购买人之间并没有买卖合同关系,法官也允许再购买人对最初出卖人主张合同性质的直接诉权。

法官认为,在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再购买人之所以享有合同性质的诉权,是因为物的出卖并不仅仅涉及到有体物的出卖,还包括与物有关系的附属内容的出卖,尤其是中间出卖人原本享有的能够对最初出卖人提起诉讼的权利的出卖。换言之,当最初出卖人将其有瑕疵的有体物出卖给第一个买受人时,第一个买受人就取得了对最初出卖人享有的诉权。当第一个买受人将其购买的有体物再出卖给再购买人时,除了取得第一个购买者所出卖的有体物之外,再购买人也取得了第一个购买者对最初出卖人享有的诉权,他们能够依据所取得的此种直接诉权起诉最初出卖人。[3]

在1961年所出版的第七版的著名民法教科书《法国民法》当中,P.Esmein、Charles Aubry和Frédéric-Charles Rau对法官采取的此种做法做出了一般性的解释,认为法官的此种做法具有正当性,他们指出:“在中间出卖人将出卖人出卖给再购买人时,再购买人获得了中间出卖人对出卖物享有的所有权利和诉权。”[4]在1963年2月4日的案件和1972年1月5日的两个案件当中,法国最高法院民事一庭仍然采取了它在1825年和1884年的做法,允许再购买人做出选择,或者直接要求最初出卖人就其出卖物的瑕疵引起的损害对自己承担侵权责任,或者直接要求最初出卖人对自己遭受的损害承担违约责任。[5]

不过,到了1979年10月9日的案件当中,法国最高法院民一庭不再坚持它在过去所采取的做法,在再购买人因为最初出卖人的瑕疵物遭受损害时,再购买人只能够主张合同性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够再主张侵权性损害赔偿请求权。[6]在今时今日,在合同链的问题上,法国法官和民法学者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形,这就是转让财产所有权的合同链和非转让财产所有权的合同链。

三、转让财产所有权的合同链[7]

所谓转让财产所有权的合同链(les chaîne de contrats translatifs de propriété),是指以转让财产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链。换言之,在合同链当中,所有合同的目的均是为了实现转让财产所有权的目的。根据实现财产所有权转让的合同链是不是同一性质的不同,人们将转让财产所有权的合同链分为两种:同质合同链和异质合同链。

所谓同质合同链(les chaînes de contrat homogène),是指以转让财产所有权为目的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同在性质上均是相同的。例如,出卖人将自己的财产出卖给买受人,买受人再将所购买的财产出卖给再购买人。虽然这里存在两个不同的合同,但是,它们均为财产买卖合同,因此属于性质相同的合同。它们的目的均在于转让财产所有权,因此,它们被称为转让财产所有权的同质合同链。

所谓异质合同链(les chaînes de contrathétérogène),则是指以转让财产所有权为目的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同在性质上并不是相同的。例如,出卖人将自己的财产出卖给承揽人,承揽人用所购买的财产为建筑工程的主人建造工程。虽然这里存在两个有链条关系的合同,但是,其中的一个合同是买卖合同,而另外一个合同则是承揽合同,也就是建筑工程合同。它们是两个性质不同的合同。虽然性质不同,但是,这两个不同的合同的目的均在于转让财产所有权,因此,它们被称为转让财产所有权的异质合同链。

人们之所以区分这两种形式的合同链,是因为法国最高法院不同民事庭在异质合同链的性质上曾经存在不同意见。在法国,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合同链在性质上属于转让财产所有权的同质合同链,在最初出卖人所出卖的瑕疵财产侵犯再购买人的利益时,法国最高法院的所有民事庭均认为,再购买人只能够主张合同性质的直接请求权,不能够主张侵权性质的请求权,只能够要求最初出卖人对自己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在1986年之前,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合同链在性质上属于转让财产所有权的异质合同链,在最初出卖人所出卖的瑕疵财产侵犯建筑工程主人的利益时,建筑工程的主人对最初出卖人所主张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究竟是合同性质的还是侵权性质的?法国最高法院民事一庭认为,工程主人主张的请求权应当是合同性质的,不能够是侵权性质的,而法国最高法院民事三庭则相反,它认为工程主人只能够主张侵权性质的请求权,不能够主张合同性质的请求权。在1986年2月7日的案件当中,法国最高法院联合庭解决了民一庭和民三庭之间的冲突,它采纳了民一庭的做法,认为工程主人应当主张合同性质的请求权,不得主张侵权性质的请求权,它指出:“就像再购买人一样,工程主人享有承包商享有的与购买物有关系的一切权利和诉权。在最初出卖人交付给承包商的财产不符合规定时,工程主人有权对生产商提起直接的合同诉讼。”[8]在1991年7月12日的案件当中,法国最高法院联合庭再一次确认了此种规则。[9]

四、非转让财产所有权的合同链

所谓非转让财产所有权的合同链(les chaîne de contrats non translatifs de propriété),是指不是以转让财产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链。在合同链当中,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同并不是为了实现转让财产所有权的目的,而是为了实现其他目的。最典型的非转让财产所有权的合同链是建筑工程的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工程主人将自己的工程发包给某一个承包该承包人承包了工程之后再与其他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分别完成工程当中的一部分工程。在分包人建造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如果工程主人遭受了损害,工程主人在要求分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所主张的请求权是合同性质的还是侵权性质的?

在1991年7月12日的案件当中,法国最高法院联合庭做出了说明,它指出,工程主人与分包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如果他们向法院起诉,要求法官责令分包人就其劣质工程引起的损害对自己承担赔偿责任,他们只能够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够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责任。[10]此后,在20世纪90年代和21世纪初期,法国最高法院民三庭也采取了此种做法,认为分包人只能够就其建造的劣质工程对工程主人承担侵权责任,不能够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他们与工程主人之间没有关系。[11]


[1]Dimitri Houtcieff,Droit des contrats,Larcier,2e,édition,2016,pp. 479-482;Philippe Malaurie Laurent Aynès Philippe Stoffel-Munck,Droit Des Obligations, 8e édition,LGDJ,2016,pp467-468 ;Rémy Cabrillac, Droit des Obligations, 12e édition, Dalloz,2016,pp.143-147;Marjorie Brusorio Aillaud, Droit des obligations , 8e,édition, bruylant,2017,pp.262-263;Virginie Larribau-Terneyre, Droit civil Les obligations,15e édition, Dalloz,2017,p.542 ;张民安:《现代法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1月第2版,第35-44页。

[2]Civ.,5 janvier 1825,S.1820.1.213;Rémy Cabrillac, Droit des Obligations, 12e édition, Dalloz,2016,p.144.

[3]Cass.civ.,12 novembre 1884,D.1885.1.357;Dimitri Houtcieff,Droit des contrats,Larcier,2e,édition,2016,p.479.

[4]Aubry et Rau, Droit civil français, 7 e éd., par P. Esmein, t. II, Paris,Librairies Techniques,1961,§ 176; Rémy Cabrillac, Droit des Obligations, 12e édition, Dalloz,2016,p.144.

[5]Cass. 1re civ.,4 févr. 1963;Cass. 1re civ.,5 janvier 1972 Dimitri Houtcieff,Droit des contrats,Larcier,2e,édition,2016,p.479.

[6]Cass. 1re civ., 9 octobre 1979;Dimitri Houtcieff,Droit des contrats,Larcier,2e,édition,2016,p.479 ;Rémy Cabrillac, Droit des Obligations, 12e édition, Dalloz,2016,p.144.

[7]Dimitri Houtcieff,Droit des contrats,Larcier,2e,édition,2016,pp. 479-482;Philippe Malaurie Laurent Aynès Philippe Stoffel-Munck,Droit Des Obligations, 8e édition,LGDJ,2016,pp467-468 ;Rémy Cabrillac, Droit des Obligations, 12e édition, Dalloz,2016,pp.144-146;Marjorie Brusorio Aillaud, Droit des obligations , 8e,édition, bruylant,2017,p.263;Virginie Larribau-Terneyre, Droit civil Les obligations,15e édition, Dalloz,2017,p.542 .

[8]Cour de Cassation,Assemblée plénière, du 7 février 1986, 83-14.631.

[9]Cour de Cassation, Assemblée plénière, du 12 juillet 1991, 90-13.602.

[10]Cour de Cassation, Assemblée plénière, du 12 juillet 1991, 90-13.602.

[11]Philippe Malaurie Laurent Aynès Philippe Stoffel-Munck,Droit Des Obligations, 8e édition,LGDJ,2016,pp463-472 ;Rémy Cabrillac, Droit des Obligations, 12e édition, Dalloz,2016,pp.146-147;Marjorie Brusorio Aillaud, Droit des obligations , 8e,édition, bruylant,2017,pp262-2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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