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问答100(六)
Q
发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结算或故意拖延结算,在审核期限届满后也未支付工程款,如何确认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点?
答:有权主张从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
Q
我们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一直不能协商一致,僵持不下,如何处理?
答:在审判实务中,若是不能协议一致,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的,一般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Q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我们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在一审诉讼中已经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具有相应的资格,鉴定程序合法,且经过一审庭审质证,对方在二审诉讼中请求重新鉴定,怎么办?
答:在审判实务中,原则上,法院是不会同意的。
Q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我们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一审诉讼中未对工程款进行鉴定,我们双方同意在二审中鉴定,可以在二审中申请鉴定吗?
答: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的。
Q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我们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一定需要申请鉴定吗?
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或者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不应再就工程价款委托鉴定。
若是无法认定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一般情况下,法院会释明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权利,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若是不鉴定,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Q
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会主动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答:一般情况下不会,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属于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外,人民法院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Q
对于确需鉴定才能认定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案件中,若是我们双方都不申请鉴定的,会有什么后果?
答: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告知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若是拒不申请,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Q
对由于当事人不配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或得出结论的,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答:鉴定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提交鉴定材料或拒不配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经法院释明不利后果后其仍拒绝提交或拒不配合的,一般会让不配合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Q
诉前已经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作出了相应的鉴定结论,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法院会允许吗?
答:一般不会准许,但确有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Q
我们对工程造价鉴定中的施工合同效力、结算依据、签证文件的真实性及效力等问题都存在争议,法院会依职权进行判定吗?
答:若是存在上述问题,一般情况下,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并做出认定。
Q
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鉴定单位以承包人出具的工程签证单等工程施工资料有瑕疵为由不予认定的,对于相应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首先应当由鉴定机构对其不予认定的理由予以说明,在当事人一方有证据证明该工程签证单等施工资料有效的,或者所涉工程量已实际施工完毕的情况下,可要求鉴定机构对存疑部分工程量及价款仍予以签订并单列,供审判时审核认定。
Q
违法分包合同、转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以违法分包人、转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发包人为共同被告吗?
答:不可以。
Q
违法分包合同、转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法院会依职权追加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吗?
答:一般会,发包人在其欠付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款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Q
发包人提起的工程质量纠纷诉讼中,应当以那些主体作为被告?
答:总承包人、(非法)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均应作为被告,对建筑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Q
发包人(承租人)与建筑物所有权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该建筑物后,以自己的名义跟我签订施工合同,现在拖欠工程款,我告谁去?
答:以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