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一)老赖

(图片截取自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考虑到这批失信被执行人此后可能履行义务,故涂抹隐去)

  老赖,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没有明确的定义。有些人把欠钱不还的人称为老赖,有些人把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称为老赖,但都不足以反映老赖的本质。前者在纠纷待定时言之凿凿,自居道德制高点,不免有绞杀他人合法权益之恶;后者以结局定人品,难区分主观之恶与客观不能,张冠李戴,过多牵连。

  一、老赖的新定义

  孙潭律师认为,老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市场主体缺乏法治意识、市场行为缺乏理性、市场规则调整失利与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碰撞的必然产物。老赖的本质在于其缺失诚信,不尊法治,而不在于其偿债能力。因此,现阶段的老赖是指在市场经济中不遵循诚信原则、回避事实、逃避责任、不愿受制、规避执行的人。

  二、潜伏的老赖(风险识别)

  以不乏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借用资质等乱象的建设工程领域为例。利欲熏心、管理失范之下常见:

  1、未经工商登记的工程项目部在未提供有权主体授权的情况下以自身名义签订材料供应等各类合同;

  2、订单、送货单、收方单、工程签证等用于确定货物数量、工程量、款项金额的书证得不到及时确认或更正;

  3、推脱用于明确应收款项、工程款金额的对账、结算要求;

  4、各种不履行法定义务(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保)的行为。

  总结来说,潜伏的老赖在这些情况中的共通点为:模糊自己的市场身份、模糊承载权利义务的事实(法律关系、标的数量、金额)、不愿进入规制机制(主管部门处理、法院审判、仲裁机构裁判),其潜在的目的就是不被强制执行。

  再举例:没有凭据的情况下,如果对方有到期应付款项却未付款,你的识别方式应简化为:1、你无法查证对方是否有清偿能力时,对方至少同意以书面形式认可债务的存在,如对账单、欠条;2、在对方不予书面确认债务时,不管对方以哪些冠冕堂皇、合乎人情的理由来忽悠,你都应该认识到:你碰到潜伏的老赖了。——简单来说,要么给钱,要么对账。

  三、市场退出机制(可悲的老赖)

  我国市场退出机制的立法并不完美。解散清算、工商吊销、企业破产不足以涵盖所有市场参与主体。孙潭律师认为,我国目前亟需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此情形之下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来兜揽解决经济引发的连锁问题——实属无奈之举——再理想的司法权威也有界限,多的不言。以个人破产制度清除或者暂时隔离清偿能力枯竭的个人,既是整顿市场环境,也是救治市场参与者,其效果应好于将其直接打入老赖之列。

  法律施加给退出市场主体的实效止于:让其举步维艰、重新奋斗、东山再起。

  四、老赖之名,犹如无形的监狱

  在市场退出机制立法完善的基础上,老赖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在于,剥夺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吞噬诚信。老赖之恶起于其心、现于其行。

  法律施加给老赖的实效应为:以老赖之名诛其心,以法治之尺限其行——比如民事转刑事,在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时,予以刑事制裁,让其寸步难行,以观其能否洗心革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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