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过程中因增加环保设施导致有组织排放总量增加的项目该如何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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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我公司新建骨料机制砂生产线一条,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为“在主要产尘设备上方设置集气罩,集气罩通过集气管道连接脉冲袋式除尘器,经除尘系统净化后,尾气经1根15m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布袋式除尘器共6台,颗粒物排放总量为3.26t/a。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我公司为进一步加强污染物防治,对所有物料输送的落差点、产尘点均增加了布袋式除尘器,降低无组织排放,导致布袋式除尘器增加为15台,且由于厂区工艺流程线较长,无法实现经1根排气筒排放的要求,但每个排气筒的高度均满足排放要求。

目前,因为排放口的增加,导致颗粒物排放总量超出环境影响批复的颗粒物总量。从我公司的角度来说,原本是想把项目环保设施进一步做好,结果导致验收无法实施,咨询相关部门说是排放总量超标了就无法验收

我想咨询,公司这种情况如何开展验收?是否需要对原环境影响评价重新编制?能否在竣工验收评价中对环境影响评价中不完善的措施(如产尘点均需布置收尘设备,每台设备只要排放口满足需求即可,不用汇总经一根排气口排放等)进行更正?请予以指导,为感。

省厅答复:

您好,来信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针对环境保护措施的变更中将“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或改进的”不属于重大变更,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请你公司结合以上两个文件判断,并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

end

来源: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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