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及职责
英国的法院体系
英国的法院大致分四级六类法院,分别是: (1)治安法院,是英国最基层的法院。起源于中世纪的伦敦金融城的警长(Sheriff)办公室,专门处理金融城里的小型治安案件,1361年正式起用“治安法官”(Just of the Peace,缩写J.P)的名称,同时诞生了“治安法院”(Magistrate’s Court)。随着英国工业革命的成功和法制的完善,现在的治安法院,除了伦敦金融城的4个外,均内设民事和刑事审判庭。 (2)县法院(County Court),是设在农村、乡镇的基层法院。专门审理能进入快速通道的、不超过5000英镑的小额债务案件,以及各类诸如遗嘱、侵权(赔偿额不超过1000英镑)等民事案件和各类轻微的刑事案件。治安法院和县法院都是最基层的法院;但治安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是高等法院和王座法院,而县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是上诉法院。 (3)高等法院(High Court),建于1828年,管辖英格兰和威尔士,设有三个庭:一是女王法庭(Queen’s Bench Division),主要适用普通法、判例法,受理商务、金融、债务、有价证券等方面的案件。二是家事法庭(Family Division),主要处理婚姻、遗嘱、收养、家庭暴力等类型的案件。三是商事法庭(Chancery Division),主要审理商务方面的各种纠纷案件。这三个庭,都可以适用衡平法和普通法。案件开庭一般由一名法官审理。 (4)王座法院(CrownCourt)只受理治安法院一审的刑事上诉案件及其一审的重大刑事案件。县法院、高等法院、王座法院共同的上一级法院也是上诉法院。 (5)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设有民事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分别受理不服县法院、高等法院或王座法院一审的民事或刑事上诉案件。上诉法院有35名大法官,他们是当然的枢密院成员,并加了个“the Right Appeal Sr.”的头衔。案件开庭由3名大法官审理。 (6)上议院(House of Lords),受理不服上诉法院判决的二审上诉或某些进入三审程序的重要案件,也是英国国内的终审法院,包括英格兰、威尔士所有案件的终审以及苏格兰民事案件的终审权。共有16名高级大法官(Law Lord)组成,他们也是当然的议员。开庭时,由5名这样的大法官审理。1969年司法管理条例,规定了一种叫作“青蛙跳式”的程序,即高等法院如认为案件重大、涉及立法或先例约束的时候,可以直接决定由上议院审理。 由此可见,治安法院是英国最古老、最下位的法院,而上议院是英国最高级别的法院。 由于欧盟法律和欧洲人权法的施行,使欧盟法院不仅成为欧盟、而且在事实上也成为英国现有法院体系中新的一员。欧盟法院包括欧盟法庭与欧盟人权法庭。1972年英国加入欧盟体时就明确欧盟法律可直接引用,但还没有法律强制性的管辖规定。因此,欧盟法院是否是英国现有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目前还存在争议。
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及职责.doc
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及职责 2008/11/04 下列资料谨供参考,中国驻英大使馆不为其准确性、全面性和权威性承担任何责任。 一、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 英国的法院按审理案件的性质可分为民事和刑事两大系统(详见以下“英国法院系统组织体系结构图”)。 民事法院系统由四级法院组成:郡法院(County Courts)、高等法院(High Court,分为王座庭、家事庭和大法官庭,三座法庭又分别设行政庭和上诉庭)、上诉法院(民事庭)(Court of Appeal)和上议院(House of Lords)。 刑事法院系统分为以下四级法院:地方法院(Magistrate’s Courts,青少年法院作为地方法院分支,受理被告为10-17岁的案件)、刑事法院(Crown Court)、上诉法院(刑事庭)(Court of Appeal)和上议院。 除上述法院外,英国还有一些特别设立的专门法院,独立于民事和刑事法院系统之外,主要有枢密院(Privy Council)、反垄断法院(The Restrictive Practice Court)、验尸官法院(Coroners’ Courts)、专业法庭(The Tribunals Service)和军事法庭(Courts Martial)。 英国法院组织体系结构图 二、英国刑事法院系统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职责 英法院机关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审判机关,负有对犯罪嫌疑人审判、定罪或宣告无罪、判处刑罚等职责。根据英国法律,刑事犯罪根据轻重被分为三种类型: ●简易罪(Summary offences),指一些轻微的刑事犯罪 ●必诉罪(Indictable-only offences),指必须起诉到刑事法院的性质较重的刑事犯罪,如谋杀、强奸等 ●可诉罪(Either-way offences),指既可以按简易罪在地方法院审判也可按必诉罪在刑事法院审判的犯罪,包括欺诈、盗窃、重婚、与16岁以下女性发生性关系等,被告人有选择以何种方式审判的权利; 这三种类型的犯罪分别在不同的法院按不同的方式审理: 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是基层刑事管辖法院,是最低级的刑事审级。英格兰和威尔士共有地方法院700个,每年审理的刑事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95%。 地方法院主要受理简易罪和可诉罪,可判处的最高罚款额为5000英镑,最长监禁期为6个月(如连续判刑,最长为12个月);如犯罪为可诉罪,地方法官认为被告应受更严重处罚,会将案件呈交刑事法院判决。 地方法院通常由三名当地人士充当地方法院法官,称太平绅士(Justices of the Peace,不拿薪金,享受旅行和生活津贴,通常不具备律师资格,但需经司法研究学会组织的大量培训)组成审判庭共同审理,由受过法律资格培训的法庭书记员(Court Clerk)协助,没有陪审团。有时案件只由一名地方法院法官审理,称地区法官(District Judges,拿薪金,必须具有最少7年从事大律师或文书律师和三年助理地区法官工作的经验,主要处理涉及引渡法、逃犯法和严重诈骗的较复杂和敏感的案件)。地方法院的法官和出庭律师都不带银色假发,法庭传达员穿黑色法袍。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方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绝大多数由刑事检察院(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提起指控,很少一部分案件由其他执法机构提起指控。 地方法院开庭时,如果被告作认罪答辩,就不再出示证据和传唤证人,法官直接量刑;如果被告作无罪抗辩,法庭将考虑证人人数和出席的可能性,确定审判日期,在传唤证人,听取所有证据后,判定被告是否有罪。 如某一犯罪属于可诉罪,地方法院法官在听取案件的初步事实后,将决定案件是在地方法院审理还是呈交刑事法院审判,如案件需呈交刑事法院审理,呈交准备时间通常为4至8周,88%的案件不超过10周。即使法官已决定在地方法院审理,被告仍有权申请到刑事法院审理。 有的地方法院兼受理某些轻微民事案件,如有关婚姻、收养或抚养纠纷等家庭案、酒类销售执照和赌博等。 青少年法院:被告年龄为10至17岁的案件,大多数由青少年法庭审理。青少年法庭没有陪审团,审判不公开,由3名地方法院法官审理。法官可判处将被告监禁到拘留和教改所(Detention and Training Order),最高刑期为2年。 刑事法院:刑事法院是高层级的一审法院,主要有三项职能:审理性质较为严重的必诉罪,判决地方法院呈交的可诉罪和受理不服地方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 刑事法院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按地域分为6个巡回区(Circuit):米德兰和牛津(2001年4月后改称米德兰巡回区,总部在伯明翰)、东北(总部在利兹)、北部(总部在曼彻斯特)、东南(总部在伦敦)、威尔士和切斯特(总部在卡迪夫)和西部(总部在布里斯托),每个巡回区设置刑事法院若干,共设78个审判中心。设有刑事法院审判中心的城镇划分为一、二、三级三个层次:第一级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第二级审理严重和一般的刑事案件;第三级只审理一般刑事案件。 伦敦的刑事法院称中央刑事法院(The Central Criminal Court,通常称Old Bailey),是 英格兰最著名的刑事法院。 在刑事法院开庭的法官有高等法院法官、巡回法官(Circuit Judges)和记录法官(Recorders)。在刑事法院开庭的法官和出庭的律师通常带银色假发和穿黑色法袍。 刑事法庭开庭时,如果被告人作认罪答辩,法庭就直接进入刑罚宣判程序。如果被告人作无罪抗辩,法庭就要召集陪审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陪审团由12名最能代表大众(General Public)的社会人士组成。陪审团在聆听所有证据后,进入一个隔离的房间,讨论证据直至他们同意被告有罪或无罪。如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法官会接受“大多数裁决”,即陪审团12名成员中至少10位成员同意的结果。陪审团中的一人会被选为“团长”(Foreman),负责向法庭报告陪审团最后的决定,即陪审团的裁决,法官在此基础上量刑。 被拘禁的被告等待刑事法院审判的平均时间为13周零3天;获得保释的被告等待审判的时间平均为15周零4天。 上诉法院(刑事庭):上诉法院刑事庭不受理初审案件,只受理不服刑事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由上诉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3名法官审理,不听取证人证言,主要根据有关文件做出判决,判决采取多数制。对绝大多数案件来说,上诉法院是最后的审级。该院的判决作为英格兰法律权威的体现,对英法律的形成、改变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力,这种影响甚至超过上议院, 上议院:上议院是英国国内的最高审级,它不仅行使立法权,而且受理来自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军事上诉法院的民事、刑事和军职诉讼案件(不受理苏格兰刑事上诉案件)。 三、英国刑事法院系统的上诉制度 1、对地方法院定罪和判决的上诉 如被告对地方法院的定罪(Conviction)不服,可上诉至刑事法院,由一名法官和两名地方法院法官审理;如对地方法院的刑期判决(Sentence)不服,由刑事法院的一名法官审理。如刑事法院法官判决上诉人胜诉,有权维持地方法院原判、予以撤销或部分修改;如判决上诉人败诉,有权维持原刑期判决或对上诉人加重判刑。上诉人等待刑事法院对上诉判决 的时间为8周多,有90%的上诉人等待14周或不到14周。 如被告认为地方法院法官引用法律不当,可以“报核”方式上诉至高等法院(High Court),进行法律审,如高等法院判决治安法官引用法律不当,会要求地方法院法官更改判决,但案件不会重申。 如被告上诉被驳回,可向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Criminal Cases Review Committee)提出申请。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对上诉过程提出的审判不公控诉。如刑事审查委员会判定地方法院对被告的定罪和刑期判决不当,会将案件报上诉法院审查,但这样的案例很少。 2、对刑事法院定罪和判决的上诉 如案件在刑事法院定罪,对刑事法院的定罪和刑期判决不服,可在28天内向上诉法院刑事庭提出上诉申请。上诉申请不会直接递交到上诉法院刑事庭,而由上诉法院伦敦办公室(The Criminal Office in London)受理申请,并准备案件材料交由法官审理。法官决定上诉人是否具备上诉许可(Leave to Appeal),若受理,则法官会将案件交由上诉法院刑事庭审理;若驳回,上诉人可重新提出申请,由3名法官决定其上诉申请;如再次驳回,可向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提出申请,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决定是否将案件交由上诉法院刑事庭审理。 上诉法院刑事庭如判定刑事法院的刑期判决不当,有权更改刑期或减少刑期。上诉法院刑事庭如判定刑事法院的定罪不当,有权取消,将案件发回重审或将被告判定不同罪行。 3、对上诉法院刑事庭判决的上诉 上诉法院的审理结果不是终审裁决,可以再上诉到上议院,但对此限制很严。 上议院只受理极少数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的上诉案件。上诉案一般来自上诉法院,个别来自高等法院或出于上议院自己的决定。同一般法院不同,上议院是通过讨论和表决做出裁决,而非开庭审理。 四、法庭程序(一)出庭答辩获得警方或法院保释的嫌疑人,必须按保释令上的日期和地点按时出庭,如嫌疑人无故出庭,法庭会采取如下措施:发出拘捕令将其拘捕,并拘禁至审讯;缺席审判;给嫌疑人增加一条“不出庭”罪名(该项罪名在地方法院最高判刑3个月,在刑事法院最高判刑12个月,即使嫌疑人原来罪名不成立,不影响该处罚,如原罪名成立,则加重处罚);可能失去以后保释和减刑的机会。 嫌疑人在法庭上称被告(Defendant)。 被告第一次出庭时,要对控罪提出答辩,即认罪或不认罪。若被告认罪,法庭即判刑;若被告不认罪,法庭会将案件压后再审,同时定下再审日期,同时考虑是否批准给与被告保释。 被告第一次出庭时,如无法聘请代理律师,可请求法院提供当值律师(几乎每个法院都有当值律师)。除少数小的案件外,当值律师都会向被告免费提供法律建议和建议性协助。 (二)审讯审讯中,原告(或控方)和被告或各自代理律师分别提出自己的证据或质询对方的证据。原告(或控方)必须证明被告犯了罪,所提的证据必须为“毫无疑点”,才能使被告被判有罪。如原告(或控方)做不到这一点,被告将被无罪释放。 案件由答辩到审讯结束止,可能需若干次聆讯,被告需出席每次聆讯。 (三)判决如被告在法庭上被证明有罪,审判官或地方法院法官会决定对其判处合适的惩罚,称为“判决”。 1、判决类型 ●宣判无罪 如被告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倒忏悔或法官断定一项犯罪纪录足以对被告的心理构成威慑,法庭会判决被告无罪。 ●罚款 罚款和判决无罪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的人。罚款可分为5个等级。第一等级最高罚款额为200英镑,第五等级最高罚款额为5000英镑。法庭在判决罚款时也会考虑被告的支付能力。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注重于对被告进行改造并鼓励其因所犯罪行而对社会予以补偿。如被告不会对社会构成极大威胁,法庭往往会选择“社区矫正”这一惩罚措施。 ●监禁 如被告所犯罪行严重,法庭在判决时会考虑将其投入监狱。 2、判决原则 法官或地方法院法官在判决时需遵循如下原则:保护公共安全、惩罚犯法者、减少犯罪、改造犯法者和犯法者需给予其犯罪行为的受害者以补偿。 同时,法官或地方法院法官也会考虑以下情形: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犯法者的纪录(是否为再犯或惯犯)及犯法者的个人条件和其是否有悔意。 五、误判赔偿(一)关于误判赔偿的法律规定 在经上诉后,如被告的有罪判定被撤消,可向英内政大臣(Home Secretary)申请赔偿。向内政大臣提出的赔偿申请必须严格遵照1988年《刑事审判法》(Criminal Justice Act 1988)第133条的规定,不符合该规定条件的,即使经过上诉后,定罪判决被取消,也不 能向内政大臣提出赔偿申请,只能在法院通过民事程序解决。 1988年《刑事审判法》规定如下(该规定仅适用于在经过超出合理期限的上诉(out of time appeal)程序后,定罪判决被撤消的案例): ●定罪判决经上诉法院仲裁被撤消(上诉申请在1997年3月31日前由内政大臣提出或1997年3月31日后由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提出); ●根据2000年《反恐法》(Terrorism Act 2000)第7条,定罪判决经上诉后被撤消; ●根据2005年《防止恐怖主义法》(Prevention of Terrorism Act 2005)第12部分规定,定罪判决经上诉后被撤消。 ●被告被赦免; ●案件有了新的证据,而在该证据被发现之前并未全部或部分适用于被告。 (二)如何申请误判赔偿 当事人只有向内政大臣提出申请才能获得赔偿。如欲提出误判赔偿申请,需填写表格,然后将表格寄往:Office for Criminal Justice Reform, Better Trials Unit, Miscarriages of Justice Team, Ground Floor, Fry Building, 2 Marsham street, London SW1P 4DF。表格可从英刑事司法制度网站http://www.cjsonline.gov.uk/上下载。 (三)赔偿判定 内政大臣对当事人提出的误判赔偿申请做最后决定。如果内政大臣判定当事人有资格获得赔偿,会指派一名独立的评估员决定案件的赔偿数额。
一、现代英国法院体系的几个特点 第一,没有司法部。英国的法院组织在历史上曾经长期实行二元制,普通法法庭和衡平法法庭自成系统,各自为政。在他们之上没有一个对两种法院进行统一管理的司法行政部门。这种现象从16世纪开始。17世纪初,由于英王和普通法院之间关于管辖权的冲突愈演愈烈,导致了在普通法院和代表国王的衡平法院之间产生了难以调和的矛盾(这种矛盾常被认为是英国革命的前奏之一)。经过19世纪的司法改革,两种法庭融合为一,但司法系统的中央行政管理机关却没有因此而产生。直至今日,英国仍没有设立司法部,其司法行政职权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由大法官和内政大臣行使。 第二,从法院组织的上下级关系来看,英国法院可以分为中央法院和地方法院两级。中央法院包括上议院、最高法院。它们或是统一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如上议院;或是由其中的民事庭和刑事庭分别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如最高院中的上诉院设有民庭和刑庭。只有地方法院是按受理案件的性质明确区分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两种,负责审理民事案件的地方法院称为郡法院,负责审理刑事案件的地方法院称为治安法院。 第三,英国的最高法院由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皇家法院三部分组成,它名义上虽为“最高”,但由于上议院的存在,实际上并非最高审级。一般而言,上议院被视为全国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审级,然而作为欧盟的成员国,欧洲司法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裁决的效力要高于上议院的裁决和英国立法。欧洲司法法院(EJC)主要审理涉及商贸问题和社会问题的案子,欧洲人权法院(ECHR)审理的案件主要涉及到可能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的政府行为。 第四,从原则上讲,英国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分为民事和刑事两种,法院组织和诉讼程序也根据这种区分而有所不同。然而,在实践上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区分又不是绝对的,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常对案件的性质不加区分。 二、英国法院体系
民事法院系统由四级法院组成:郡法院(County Courts)/ 高等法院(High Court,分为王座庭、家事庭和大法官庭,三座法庭又分别设行政庭和上诉庭)/ 上诉法院(民事庭)(Court of Appeal)/ 上议院(House of Lords)。 刑事法院系统分为以下四级法院:地方法院(Magistrate’s Courts,青少年法院作为地方法院分支,受理被告为10-17岁的案件)、刑事法院(Crown Court)、上诉法院(刑事庭)(Court of Appeal)和上议院。 除上述法院外,英国还有一些特别设立的专门法院,独立于民事和刑事法院系统之外,主要有枢密院(Privy Council)、反垄断法院(The Restrictive Practice Court)、验尸官法院(Coroners’ Courts)、专业法庭(The Tribunals Service)和军事法庭(Courts Martial)。 三、民事法院体系 1.治安法院和郡法院 治安法院又称速决裁判法院,是英国的基层刑事法院,但按1952《治安法院法》,它也有半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对某些即时清偿债务和有关家庭关系的诉讼和一些执照申请有管辖权。它可以受理一定范围的债务案件,如索要收税、电费等案件。在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中,治安法院可以发出收养子女许可令、父子关系认定令,以解决抚养、赡养的问题。治安法院可以准予夫妻司法分居,以及发出给付妻子抚养费令。英国对一些特殊行业实行许可制度,如酒类销售行业。这些行业就须办理经营许可。治安法院每年处理大量涉及贸易许可制度的案件。在治安法院,家事案件与商事案件分开审理,并且是不公开的。对治安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的上诉,基本上由高等法院家事分庭,上诉法院和上议院受理。 郡法院是根据1846《郡法院法》成立的专门受理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其受理的案件全是民事案件,主要处理数额较低的民事诉讼。它虽名为郡法院,但其管辖区域与郡的行政区划并非完全吻合。英格兰和威尔士分为400个巡回审判区(郡法院区,是由几所郡法院联合组成的)。每个巡回区设有一名或一名以上的巡回法官,负责此巡回区内所有郡法院的审判,每个巡回法官每月至少应在每个郡法院开庭一次。开庭时,除海事、欺诈案和一些较大的案件由当事人申请使用陪审团外,一般不需陪审团参加。 郡法院受理诉讼标的价值不超过5000英镑的合同或侵权纠纷。如今受理衡平法律事务的诉讼标的额已达到30000英镑[1]。它还受理其他涉及房屋、租赁的案件。受指定的郡法院享有离婚案件的管辖权,但违法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婚姻案件,不由它们审理。 每个郡法院设有一名书记官长,他领导郡法院的日常工作。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书记官长也可以审理诉讼标的不超过75英镑的案件。对于他做出的判决,郡法官有权审查,当事人不服的也可以向巡回法院上诉。 当事人就法律和事实对郡法院裁判不服可上诉于上诉法院(除破产案件外)。对破产案件的上诉,由高等法院的**官庭审理。郡法院的诉讼程序相对简单,费用也不贵。执业律师和执业大律师都有权参与郡法院的诉讼。 2.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由王座庭、大法官庭和家事庭共同组成。总的来看,高等法院的管辖权非常广泛。就管辖范围而言,它的权力覆盖了整个英格兰和威尔士;从审级上看,它既有初审权,又有复审权,而且其初审权没有标的数额上的限制。但是,对于郡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案件,法律并不鼓励人们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高等法院的三个分庭都被授权可以审判各种类别的诉讼。但是每个法庭通常审理某一类案件。在实际工作中,高等法院根据诉讼的不同性质,将案件分给不同的分庭。 (1)王座庭 王座庭的管辖范围在高等法院中是最为广泛的。它既受理民事案件又受理刑事案件,既受理初审案件又受理上诉案件。另外还行使以前王座法院的司法监督权。 王座庭民事初审案件的管辖范围:有关契约和侵权行为的案件、土地赔偿案件、商事案件(进出口、保险、银行、代理、商业文件的解释等)、海事案件(救助、拖带、碰撞、船舶维修、对外船舶货物供应等)。 王座庭民事上诉案件的管辖范围:房屋租赁案件的上诉及一名法官承办的不公开审理的其他案件的上诉。(其上诉工作范围主要是刑事或行政案件,而不是民事案件) (2)大法官庭 大法官庭名义上是由大法官主持,但由于大法官既是内阁成员,又是上议院院长,事务繁忙,难以亲自主持该庭审判事务,因而通常由一名副职大法官和其他普通法官负责审理案件。 大法官庭民事初审案件的管辖范围:信托、抵押、不动产、合伙、公司、破产、遗嘱争议、遗产管理、财产处置、税收事务、债权保全、城乡规划和房地产租赁的案件,以及知识产权案件。 大法官庭民事上诉案件的管辖范围:破产案件 (3)家事庭 家事庭民事初审案件的管辖范围:复杂的离婚、儿童监护、无争议的遗嘱检验(有争议的则由大法官庭处理),以及处理有关申请收养、申请婚姻财产等。就强制执行治安法院关于婚姻纠纷、儿童监护纠纷而作出的决定。 家事庭民事上诉案件的管辖范围:不服治安法院审判的家事案件的上诉。 3.上诉法院 上诉法院分为民事庭和刑事庭。上诉法院民事庭是民事案件的上诉机构,没有初审案件的管辖权。上诉法院民事庭受理高等法院、郡法院、限制性贸易惯例法院、劳工上诉法庭和各种各样的法庭,尤其是土地法庭的上诉案件。上议院虽是更高一级的上诉审,但上诉的受理必须经上诉法院或者上议院的批准,所以对绝大多数的案件来说,上诉法院实际上是最后的审级。 4.上议院 不考虑欧洲司法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话,上议院是英国民事刑事的最高审级。理论上讲,上议院的所有贵族都是这个上诉法院的当然法官,但事实上只有**官和根据法律规定由英王任命的法律专家议员,才是真正的法官。凡是向上议院上诉的案件,必须得到上诉法院或上议院的准许,因为只有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的案件才能上诉到上议院,所以其实际审理的案件很少,绝大多数的案件都涉及对议会制定法的修正。
复杂的英国法院体系 学习英国法律,一年时间太短,加之学校开设的课程较少,totally也就5个多月,同学们期间总是忙于assignments而较少有时间根据自己的兴趣进行深入学习。除了assignments涉及的专题之外,对其他的法律部门及具体的法律制度知之甚少,更缺乏对英国法律/司法制度的整体把握。许多问题都是浮光掠影,一知半解,说起来知道一点,但细究起来,却不甚明了。有时候自己也想偷懒,找些资料看看就对付过去了,但不是每次都能找到想要的信息,或是找到的资料outdated或自相矛盾,这时候就不得不自己去梳理和辨明,对于我这种不搞研究的人来说并不容易,还好,身边有许多毕业于英国名校的律师以及无所不知的Lucas,在我困惑的时候总能找到他们。 这周所里很多英国同事(包括我领导)休假,不得不感叹英国人假期真多(每年带薪休假26天),即便是最忙碌的律师,休假一天也不会少,他们讲究的是work& life balance,不像国内的律师,从上到下,活得都很累,少有心态好的。 英国的法院体系相对复杂,不像中国法院体系层级分明(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加之其有三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及司法系统,即英格兰及威尔士、苏格兰以及北爱尔兰,但总体来讲,英国法院体系有二个特点:民事、刑事系统分立及各种专门法庭林立。本文主要介绍英格兰及威尔士的法院体系。 民事法院系统相对简单,一般由四级法院组成,分别是郡法院(County Courts),高等法院(HighCourt),上诉法院(民事庭)(Court of Appeal )以及最高法院(SupremeCourt)。但英国2007年对此前的tribunals(行政裁判所)系统进行改革,将其纳入司法系统,从而使得tribunals成为英国及威尔士司法系统中最基层的司法机构。 刑事法院系统相对复杂,因为英国刑法将犯罪依情节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种类型:即决罪(summaryoffences),可诉罪(either-way offences)及必诉罪(indictable-onlyoffences)。对于前二者,其路径为治安法院(Magistrate’s Courts)—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刑事庭) (Courtof Appeal)—最高法院;后者的路径为治安法院—地方刑事法院(CrownCourt)—上诉法院(刑事庭)—最高法院。 我们此前参观的Central London County Court为郡法院;Central Criminal Court(OldBailey)为英国最为著名的刑事法院,等级为地方刑事法院;Royal Courts ofJustice包括大伦敦区的高等法院(High Court)以及上诉法院(Court ofAppeal)。本周我抽空去了趟英国最高法院。 英国最高法院正式成立于2009年10月1日,取代了此前的上议院上诉委员会(the Appellate Committee of theHouse ofLords)。成立最高法院的诱因是1998年英国通过了《人权法案》,该法主要是将《欧洲人权公约》的实质性条款引入英国国内法。而此前,英国的LordChancellor集立法、司法及行政权于一身,即其既是上议院议员,又是首席大法官,且担任政府内阁部长,严重背离权力分立的原则,有侵犯人权之虞。为此,英国2005年通过了《宪政改革法》,提议成立英国的最高法院。新成立的最高法院由12名大法官组成,其提倡透明度、亲和力,为此其建筑本身增加了许多玻璃幕墙,力图拉近与民众的距离,使“深藏于威斯敏斯特长廊之中的”大法官走进民众,以践行“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民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司法理念。为实现分权的目的,最高法院的法官不再担任上议院议员,也不在内阁中任职。最高法院审理案件一般是5个法官,疑难或者重大的案件则由7-9个法官。最高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审理上诉案件,其审理的案件都是关乎公众利益的案件,涉及金融危机、恐怖主义、人权保护以及欧盟法律的解释等。 英国另一重要的司法机构为枢密院(PrivyCouncil),它是少数英联邦国家、殖民地以及海峡群岛和马恩岛的最高上诉法院,其与最高法院在同一幢建筑,枢密院的法官也是最高法院的法官。 在民事/刑事法院系统之外,还有众多的专门法院/法庭,这也是英国法院体系的特点之一,其中有些从名称中就可以看出其主要职能,主要包括: l 劳工法庭及劳工上诉法庭(Employment Tribunals and Employment AppealTribunal); l 租赁估价审裁处及土地审裁处(Leasehold Valuation Tribunals andLandsTribunal); l 增值税和关税法庭(VAT and Duties Tribunals); l 总务专员和特别专员(General Commissioners and SpecialCommissioners):处理所得所事宜; l 租金评估委员会Rent assessment committees; l 反垄断法院(The Restrictive Practice Court); l 验尸官法院(Coroners’ Courts):主要职责为判明死因; l 军事法庭(Courts Martial); l 教会法庭( Ecclesiasticalcourts):主要处理教会财产争议事宜,通常由一名出庭律师或者事务律师担任法官,主教已没有主持审判的权力; l 海事法院(Admiralty court); l 骑士法庭(Court ofChivalry)处理滥用徽章的案件,这个法庭的法官比较轻松,上次开庭据说还是1954年的事情; l 巴沐尔法庭(Barmote Court):德比郡的铅矿法庭; l 郡专利法院(Patents County Court); l 选举法院(Election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