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职场|关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计算经济补偿?

常律师:

您好!

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告知我还可以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不变,但是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变更为其名下一家子公司。

因此,我又与子公司签订了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可是,子公司近日以工作岗位调整为由直接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子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如何计算工作年限?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案中,如果子公司单纯以调整工作岗位为由辞退您,则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您有权要求子公司向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因此,若原公司未向您支付过任何经济补偿金,您可以将您在两家公司实际工作的年限合并计算要求子公司向您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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