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中庸之道
作为律师不但要研究法律,还要研究处世的方式。我记得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文化大革命时期,批判过中庸之道。我现在倒觉得律师地处世就是中庸之道。
在社会中的阶级、阶层不同,会有不同的思想意识:农民的思想意识、市民的思想意识、官员的思想意识、商人的思想意识、律师的思想意识等等。这些人的思想意识会有明确的不同。农民的思想意识有明显的小农意识;市民的意识有明显的市侩意识;商人有明显的趋利意识;官员的意识我就不方便说了,反正我也没有与他们进行友情交往;律师的意识就是中庸意识。
为何我把律师的意识说是中庸意识,而不是其他的意识?我觉得我这种说法也不是完全正确的,只是为了突出律师意识的特点而这样表述的。其实律师的意识中也包含着:小农意识、市侩意识、商人意识、官员意识的部分;但是最突出的部分是中庸意识。这是其他划分类别中说没有的意识形态。
为何律师会体现出这种具有特色地意识形态?因为律师的执业特点决定的。律师是进行法律服务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分析判断权利义务关系。权利是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的;义务是必须做的行为。因此律师要判断事务是否应当做的这个标准就是“度”,就是要求不左不右,就是所谓的“中庸”。这种中庸的形态,是其他职业所没有的。它不存在长官意志来干扰的。与官场的意识有明显的不同。
我认为官员的意识是比较激进的,小农意识比较消极的。律师的意识是比较适中。
律师对于各行业思想意识有个大体地了解,有助于律师很好从事相关法律事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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