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与情人开房后被嫌不漂亮,趁其熟睡将其虐杀,如何评价本案?
【案件回放】小罗在务工期间认识了男子李某,不久,两人便同居在一起,后来,小罗得知李某在老家已有家室,当小罗质问李某时,李某说自已正在办理离婚手续中,小罗信以为真,就以第三者的身份与李某共同生活了两年时间。慢慢地,小罗发现李某非常花心,经常在外面找女人,为此,两人经常争吵,李某时不时动手打小罗,可是小罗深爱着李某,也就忍受了。有一次,两人发生关系后,李某却斥责小罗,身材不好,长得也不漂亮。这彻底刺激了小罗,趁着李某熟睡,拿起了菜刀,朝李某其脖子连砍数刀,随后朝着失去意识的李某下体连砍数刀,致其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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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源自真实案件,笔者对原案件稍作改编,略去相关情节,但仍尊重了原案件的基本事实,对案件定性不会产生影响。本文对案例的分析,基于所有案件事实已查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已确实、充分,且只对案件定性进行分析,不涉及量刑及证据运用。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分析,敬请指正和讨论。
小罗和李某涉嫌重婚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结婚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这里应明确,构成重婚罪的主体有两类:有配偶者和明知他人有配偶者。这里的结婚,既包括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包括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形成实事婚姻。所谓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虽然没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社会一般评价上都认为两人系夫妻关系。
从民事角度来说,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只要双方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的一律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从刑事角度来说,承认事实婚姻仍具有意义,因此,刑法追求对法益的实质保护,在男女双方形成事实婚姻的情况下,虽然从形式上及法规范上来说,不产生婚姻的效力,但是这种行为对刑法保护的法益,即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已造成实质侵犯,因此,这样的行为仍具有刑法违法性,应依法受刑法规制。
本案中,小罗明知李某在老家已有家室,因为爱仍与李某共同生活达两年之久,小罗的行为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具有客观违法性,同时,小罗明知对方已有家室仍与其共同生活,具有重婚的主观故意。因此,本案中,小罗涉嫌重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应对其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李某是有配偶的人,仍与小罗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已形成事实婚姻,应负重婚罪的刑法责任,但李某已死亡,根据刑法规定,对李某重婚的行为不再追究。
小罗涉嫌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刑法最值得保护的法益,故意杀人是最严重的刑事犯罪之一,系传统的重罪,历来为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公安部门秉持着命案必破的信念,近些年来,随着刑事侦查技术的提高,尤其是大数据在公安业务中的广泛运用,大量多年未破的杀人积案,纷纷被侦破,同时,也纠正了一些冤假错案,有力地打击了犯罪,有效地保障了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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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采简明罪状,只用了短短的五个字“故意杀人的”,而实践中故意杀人案是发案率相对高的刑事案件,因此,什么样的行为可以评价杀人行为至关重要,并不是所有致人死亡的行为均为杀人行为,刑法上的杀人行为是类型化的行为,是具有致人死亡的高度危险性的行为,以区别于故意伤害致死中的伤害行为,及其他致人死亡的行为。如普通人用水果刀捅被害人一刀,和外科医生同样一把刀也捅被害人一刀,都导致了被害人死亡,外科医生被评价为故意杀人的可能性更大等,因此,杀人行为是类型化的行为,应根据客观情况进行客观评价。
本案中,小罗持菜刀朝李某脖子连砍数刀,又朝李某下体连砍数刀,致李某当场死亡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应对其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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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李某涉嫌重婚罪,因其死亡,根据刑法规定不再追究;小罗涉嫌重婚罪与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婚姻家庭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维护好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家庭是社会最小的细胞,家庭关系的稳定,才能维持良好的社会肌肤。实践中,有多少因出轨、非法同居等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不得不引起人们的警醒与思考。婚姻自由,即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当婚姻走到尽头时,果断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再开始新的生活,象本案中,李某在老家已有家室,却在外面寻花问柳,对李某的死不值得同情,同时,对小罗的行为也值得刑法和社会的谴责,小罗必将为自已的行为付出青春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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