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戏团用的动物一定归杂项制品吗?
归类实践中,常见根据第一章章注:
“本章包括所有活动物,但下列各项除外:……三、品目95.08的动物。”
以及总注释:
“本章包括所有活的动物(食用或其他用途),但下列各项除外:……三、流动马戏团、动物园或其他类似巡回展出用的动物(品目95.08)。”
而认为活动物应根据其具体用途归入第一类或第二十类之观点。
但事实上,总注释所排之“流动马戏团、动物园或其他类似巡回展出用的动物”的原文为“Animals forming part of circuses, menageries or other similar travelling animal shows”,实际应指“构成马戏团、动物园或其他类似巡回动物表演一部分的动物”。
换言之,活动物归入品目95.08的条件并非其具体用途是否为流动马戏团、动物园或其他类似巡回展出用,而是报验状态是否构成了马戏团、动物园或其他类似巡回动物表演的一部分。
因此,单独报验的活动物(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等除外),即使实际用作流动马戏团、动物园或其他类似巡回展出,也不能归入品目95.08,而应归入第一章的相应品目。
最后,95.08品目注释中关于“附属设备”的规定亦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上述说法:
“本品目还包括与上述游乐场等同时报验并作为它们的一个组成部分的附属设备。如果这些附属设备(例如,帐篷、动物、乐器、发电机、马达、灯具、座位、武器及弹药)单独报验,则应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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