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法学习之隐患治理
《安全生产法》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这个是隐患治理的要求,也是原则要求,也是2004年修订的时候增加的内容,原来没有这一部分。
安全管理活动中有很大一部分工作就是隐患的排查和治理,也是不容易做好的那一部分工作内容。
因为,事故发生后就可以发现,还有隐患没有治理,最终酿成事故。
最近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力推的双重预防机制,也是从这一条法律规定衍生出来的管理要求。
本来就没有绝对的安全。对一个设施来说,隐患有很多,有些是大的隐患,有些是小的隐患,那些需要治理,那些不需要治理?
就需要进行评估,危险可能的后果,发生的可能性都需要予以考虑。都治理,都改进,可能从成本上根本就承受不起。
还有不会少单位对于隐患熟视无睹,最终将隐患转化为事故。具备一定的条件,隐患也就成了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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