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税收文件看出了红楼梦的感觉

税收文件和红楼梦,八竿子也打不到一起的事情,按理说是无论如何也放不到一起来讨论的。但别说,有时候就是会产生这么奇特的感觉,这个可能就像语文中的修辞手法“通感”,最典型的通感例子,就是荷塘月色中“微风过处,送来缕缕清香,仿佛远处高楼上渺茫的歌声似的”。

《红楼梦》最有特色的写作手法是什么?“草蛇灰线、伏脉千里”,前面的情节看似不经意,却会若干章节后露出踪迹,正因为如此,引得无数红学爱好者力图通过前八十回来推断后面的情节。

别说,这种“草蛇灰线、伏脉千里”的写作手法,不只是红楼梦有,税收政策里也很常见,且举一例。

今天遇到一个朋友咨询政策,是关于财税【2017】17号文,文件正文如下: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有关要求,现就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事项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明确如下:  

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这位朋友是集成电路企业,一看到有退税两个字,自然是心花怒放,说我们是集成电路软件,又有增值税期末留抵,是否可以退税啊?

我看了一下,这个文件虽然说的不是增值税的事情,而是城建税和附加,但因为前提写了“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这么一句话,引发了朋友无穷的遐想。

可是“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具体指的是哪些?文件里没有说,于是找吧,经过一番查找,终于翻出了六年前,也就是财税【2011】107号文件,有这么一段话:

“对国家批准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下称购进设备留抵税额)准予退还。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看到了吗?只有国家批准的重大项目企业,而且还是购买规定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才可以享受留抵退还。对照这个文件,朋友才知道不符合退税规定,黯然离去。

大家有没有感觉到,财税【2017】17相当于在和财税【2011】107进行了一次隔空对话,2011年说了上半句话,2017年说了下半句话。关键是,说话之前没有一句提示语,如果2017年的文件可以明确指明是针对2011年 的文件,岂不是省去了大家很多困惑?

所以,我越来越觉得,税收文件完全照搬了红楼的写法。文件之间的勾连与关系,文字的用词及内涵,需要反复探索才能窥其一斑。

红楼梦需要看五遍以上才有发言权,所幸的是,它的篇幅是固定的,不会再有任何变化,五遍也非难事。

而税收文件是一个开放的,一直生长的体系,不断生长不断更新,产生新的关联,新的伏笔。永远只能,看着背影追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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