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言税语】告诉你一个新“发现“
学税法,最大的感触是,越学越搞不明白那些耳熟能详的词到底是什么意思了? 比如,前段时间说过的“等”字,不同的语境中有不同的意思,甚至是截然相反的意思。
现在,又一个词让我反复琢磨,那就是“发现”。
事情的缘起是我和同事们讨论追征期的问题,征管法52条中规定了的三年、五年追征期,这个不难理解,难以解决的是这个追征期该如何计算?如果要追溯,必然需要有一个基准日,从哪个时点往前追溯?
所幸,在52条释义中有这么一句话,:“税务机关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追征”。所以寻找基准日的关键演变成了如何确定“发现”之日?
“发现”在百度百科中有三个释义,其中,适合于法条中的意思应该是“第一次看到或知道。”
意思是明白了,但在税务稽查案件中用什么证据来证明这个“发现”呢?还好,我们终于找到了一个文件对“发现”进行了解释。
法工委复字〔2004〕27号:任何一个机关对违法违纪行为只要启动调查、取证和立案程序,均可视为'发现’;群众举报后被认定属实的,发现时效以举报时间为准。
根据上面的意思,只要启动了检查和立案程序就视为“发现”,所以我们通常可以认定《税务检查通知书》上的日期就是发现之日。
是不是征管法中所有的“发现”都是这个意思呢?也不尽然,例如: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在这里,纳税人“发现”肯定不是法工委复字〔2004〕27号的意思,不过也比较好理解好操作,只要在三年内来税务机关办理退税,这个行为本身就可以证明其发现了,退税申请表上的日期就是发现之日。
难以操作的是这一句“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这里没有期限的限制,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无限期呢,怎样才能让税务机关发现呢?
例如一个企业发现了自己三年前多缴了一笔税款,按规定已经无法办理退税了,一个理论上的办法是,等某天税务机关下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后,企业告诉检查人员自己多缴了税款,当然应该提供证据让税务机关认可,然后根据法工委复字〔2004〕27号的解释,就可以认为是税务机关发现了,然后就可以申请退税了。
当然,这只是理论上的办法,实践中,税务机关不会只发现多缴税,发现不了少缴税。通常会做到正负相抵之后,还要让纳税人补缴。
如果企业财务非常规范,确实只有多缴没有少缴税款,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可以用这个办法退税了呢?
从法律依据上是行得通的,不过我没见过这样的案例,如果有朋友听说过或实践过,不妨来说一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