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业,补税很委屈吗?(二)

1、一个解释

昨天的文章发出之后,影视行业,补税很委屈吗?有一些朋友提出,文中提到的追补税款政策依据的是个体工商户超定额需自行申报,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和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是不一样。因为明星们的影视工作室大多数是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而并非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所以不能适用。我在此做一下解释: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企业类型。可能是因为名称中有企业这两个字,导致最初税法对它的性质是界定不清的,在2000年之前它是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但因其实质与个体工商户基本相同,在2000年之后,国家规定对其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改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的规定是国发[2000]16号《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国家现行的税收政策中,如果对个体工商户采取核定征收,如果超出了定额一定幅度后,是需要自行申报的;如果对企业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超过20%,同样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

备注: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九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可以看出,国家税收管理有一个一以贯之的政策思路,那就是采取核定征收,并不免除纳税人在税款增减变化幅度较大时,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

可能是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经历了一个由企业所得税改征个人所得税的过程,导致制定政策时将其边缘化了,目前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如果采取核定征收,增减变化较大时是否有自行申报的义务。但因其目前比照的是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在申报管理上参照个体工商户,我认为是符合法理的。

当然如果有律师朋友不认同,提起行政诉讼也是很好的,可以更好地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弥补法律漏洞。

2、一个忠告

对于影视行业来说,现阶段只是自查补税阶段,补税并不是一刀切,只要认为自己没有少缴税,不补税是完全可以的。但问题的关键是,你以为的缴足了税,是真的缴足了吗?换句话说,你是否真的充分了解税法规定?我想,大多数人都不敢拍胸脯做这个保证。

我看到网上若干导演、演员、编辑的言论,似乎很多人都是缴纳百分之六七的个人所得税,难道所有人都是开着一个核定征收的工作室吗?如果没有,还是趁早补税吧,个人所得税政策是明明白白的。不补税,除了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还会有三倍以下的罚款。

更不要说,有些工作室可能还存在收入不入账,阴阳合同的问题了,我想影视行业不会只有范小姐一个人有这个问题。海恩法则告诉我们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

补税阶段,不会定偷税不会罚款,其实是一个难得的自查自纠阶段;检查阶段,有可能会定性偷税,会处罚款,严重的可能会有刑事责任。

所以我的忠告是:把握好自查阶段的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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