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二审民事案件未开庭审理只进行询问调查时,合议庭成员未全部到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第三人撤销之诉,审查的重点为张柏清、何鹤芳的再审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柏清、何鹤芳没有举证证明其未参加(2018)粤03民终16604号案件诉讼,系由其他客观事由而并非其自身过错造成,亦未能证明已生效的(2018)粤03民终16604号民事判决内容存在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理据充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经审查,(2018)粤03民终16604号案件二审期间法院组织的是询问调查,未开庭审理。该案当事人未在案件二审期间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深圳中院未开庭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在询问调查时,出庭主持调查的审判员已向到庭当事人告知审理该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2018)粤03民终16604号案件作出判决时,合议庭组成人员与询问调查时告知当事人的一致,且审判长未更换,审判长未出庭主持询问调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张柏清、何鹤芳提出深圳中院毁灭庭审录像,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违反审判程序,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中,二审法院对一审不予受理裁定,不开庭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张柏清、何鹤芳提出二审法院对本案不受理,剥夺其辩论的权利,未送达开庭传票径行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柏清、何鹤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九、十、十三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柏清、何鹤芳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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