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房产生前给儿女?还是去世后给儿女?教你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
老王和妻子育有一儿一女,二人有两套房子,生活还算小康,儿女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老王夫妇都是有点传统的人,觉得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于是女儿结婚的时候就象征性地给了几万块钱,儿子结婚时,他们把最值钱的那套房子卖了,卖了将近300万,都给儿子用于一线城市买房了,也没告诉女儿,女儿后来得知后很生气,觉得父母已经把自己当外人了,索性不再和父母来往。
又过了几年,老王妻子查出了癌症,老王夫妇的退休金不多,手里没什么钱,儿子因为要还房贷,生活压力很大,拿不出钱,老王只好向女儿求助,没想到女儿却说,要自己掏钱给母亲治病可以,但要老王夫妇把他们住的那套房子过户到女儿名下,这让老王夫妇很为难,这套房子价值一百多万,如果过户到女儿名下,女儿把房子卖了,他们不就无家可归了吗?
这件事如何处理比较好呢?
首先必须要明确,儿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不管老王夫妇把财产给谁,老王的女儿和儿子都要赡养父母,这是法定义务,而且这个义务和性别无关,儿子、女儿都要尽赡养义务。
但具体到这件事上,在《民法典》出台后,其实有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就是老王夫妇可以把房产过户到女儿名下,然后在房产上设立居住权。
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是《民法典》物权编的一大亮点。老人可以在生前就把房子过户给子女,同时设立居住权,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在居住权通过登记设立后,即便所有权人发生改变,新的所有权人必须尊重居住权人的权利。比如,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不得出租,如果租赁了他人拥有居住权的房屋,则房屋租赁合同则无效,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居住权人同意出租房屋;居住权也不会因房屋买卖而失效,若购买了他人拥有居住权的房屋,居住权人依然享有居住权,直到居住期满或居住权人死亡。
所以老人为自己设立居住权后,即使房子过户给子女,也不用担心子女将房子出租或卖掉,导致自己无家可归。老人还可通过出售或抵押房屋时为自己设立居住权的方式解决养老问题。
怎样设立居住权呢?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 住宅的位置;
(三) 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 居住权期限;
(五) 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就是说,居住权须由当事人以书面合同或遗嘱的方式设立,同时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自登记时居住权设立。
本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