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城镇社会保险(养老) 登记操作规范
一、依据
1.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2.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发[1999]149号)
二、申请社会保险登记
1.申请受理部门:
(1)中央驻鲁企业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持登记证到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登记证副本,基本养老保险费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向发放登记证副本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
(2)省属以下企业到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2.申请登记的时间:
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3.申请登记时需提交的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的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关证件。
三、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1.需要变更登记的事项:
缴费单位的如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需要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作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1)单位名称;
(2)住所或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主管部门;
(7)隶属关系;
(8)开户银行账号。
2.变更登记的时间:
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之日起30日内,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3.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1)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2)工商变更登记表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3)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1.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情况:
(1)解散;
(2)破产;
(3)撤销;
(4)合并;
(5)其他情形。
2.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
(2)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
(3)社会保险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