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北京地区离婚财产判决结果大汇总(宅基地自建房篇)
离婚时,宅基地和自建房如何分割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在实践中,夫妻双方居住的自建房权利来源复杂,有的夫妻只是在父母建房时出钱出力了,双方的名字并没有出现在相关权证上,还有的夫妻没有向有关部门申请,就私自盖了房。离婚时,法院会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属吗,如何处理?我们通过搜集近年来的相关判例,汇总出以下以下七种情况下,法院对宅基地及自建房的判决结果,以供有需要的朋友们参考。
如果原被告双方对自己是否享有涉诉宅基地使用权及涉诉宅院内新建房屋是否属于合法建筑未提交证据,会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尚未分家,可能涉及第三人的,不予处理,另案解决。例如房屋虽然是婚后所建,但宅基地使用权人为第三人,或者虽有《家庭房产产权分割协议》,但仅为迁移户口等所用,并非真实协议,宅基地使用权人亦不认可已将房屋赠与当事人,房屋是否已分家处理或存在赠与行为尚存在争议的,因可能涉及案外人权益,也不会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可另行解决。
私自建房,没有审批手续的,对该房屋不予处理或者仅处理使用权。
1. 婚后对婚前即存在的房屋进行改扩建,如果双方矛盾较大,不适宜分割实物的,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原房屋所有权人所有,原所有权人支付折价款给另一方;可以分割实物份额的,由原所有权人享有大部分份额;
2. 婚后翻建,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3. 婚后建造,不论是整体新建、过道加盖房顶还是院子上加盖楼板成为封闭建筑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婚后添置附属物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没有证据证明属于婚前所购还是婚后所购的,由法院依据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短等因素进行合理推断。
已经分家,婚后父母对建造房屋有贡献的,应认定为赠与;没有分家,婚后父母对建造房屋有贡献的,不会在离婚案件中处理,须另行提起分家析产之诉,由法院根据家庭成员贡献大小、实际生活情况确认具体份额。
如果房屋已经拆迁,则仅分割拆迁腾退安置住房、拆迁补偿款等拆迁利益,如果宅基地使用权人系案外人,或者应安置的人包括案外人,则对于该房屋产权归属及使用的认定涉及案外人利益,需另行提起分家析产之诉;假如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属于已去世老人,尚未开始遗产继承的,拆迁利益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不属于离婚案件原被告的个人财产,因涉及他人权益,也须另行提起分家析产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