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权的保障
笔者觉得法律审核岗位真是有丰富的宝藏,如果你是一个有志于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如果你是一个有心的人,随时随处都可以运用法律原理推演一些问题,从而给你带来乐趣。笔者时常说到那些在城之外的人,他们就是面对偏见缺少一个机会而已,而已经在里面了,却不知道珍惜,让人扼腕叹息……
话说“同一案件以复核一次为限”,该如何理解这一制度安排呢?
甲乙因不服道路事故责任认定申请复核,经撤销后发回重新认定。重新认定增加丙亦负部分责任,丙不服,申请复核。由此产生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能受理,全案已经复核过一次了;另外一种意见认为,丙是初次申请复核,当然要受理。
对此,该如何解析呢?对于发生理解分歧的,我们一般该如何破题,才能统一认识呢?或者说,我们要摸索出什么样的方法论,才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呢?
对以上不同意见,笔者概括一下,第一种意见可以称之为“效率说”,第二种意见可以叫做“目的说”。效率说认为,站在办案机关角度,意在提高所谓工作效率,认为甲乙之前已经复核过一次了,丙的申请属于同一案内,不必受理。而目的说认为,对“同一案”不能这样解析,并认为丙被动加入后就是新案,复核制度的设置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复核救济权,而不在于节约所谓办案资源,受理丙的复核申请符合复核制度的目的。
笔者拙见,目的说无疑应该得到支持,如果目的说得不到支持,那就要反问设置“复核”专节又是为了什么呢?
需要说明的是,理解法律问题,目的说不同于本意说,目的说是发展的,而本意说是封闭的。对本意说,一般要反对,话既已出口,就覆水难收,后来人哪懂你的本意。
本案的复核问题,事关当事人权利保障,从目的说解释“限复核一次”问题,符合法理和制度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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