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施行,毒品犯罪量刑有哪些变化?
原创 刘松涛 2021.7.11
2005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开展对量刑规范改革,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量刑方法,同时将量刑活动纳入庭审,经过多年探索工作,2017年出台《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对量刑建议的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作出规定。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对量刑建议的原则、程序、内容等作出规定,2018年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在此类案件中提出量刑建议。为进一步规范量刑建议和量刑工作,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制度,增强量刑公开性,确保量刑公正,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各地经验,调研认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和司法改革的要求,出台了法发(2021)21号《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指导意见》中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增加了四种情形,三(二)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故意犯罪,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过失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20%-50%。三(三)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时的控制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三(十三)对于被告人在期间表现好的,可以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三(十四)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
《指导意见》对常见的二十三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就量刑建议和量刑作了规范、实用和具体的规定,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三个涉毒品犯罪纳入常见罪名,对其量刑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并增加了判处罚金刑的量刑方法和缓刑量刑的方法。《刑法》第三章规定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罚金作为附加刑的一种,既可以和主刑合并适用也可单独适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根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种类、数量、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非法持有毒品的种类、数量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刑法》对缓刑的适用对象和宣告缓刑的条件有明确的规定,作为量刑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综合考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种类、数量、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非法持有毒品罪综合考虑非法持有毒品的种类、数量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容留他人吸毒罪综合考虑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握缓刑的适用。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这两个涉毒罪名,具有“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这一表述,足以看出对这两类毒品案件从重打击,从严惩治。
另外,《指导意见》与2017年出台《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并无区别,只是删除了原文中的“可以”一词,语义准确,更便与操作和量刑标准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