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这一点纳税人要做到心中有数

反避税是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博弈、"对抗",这一点纳税人要做到心中有数。新个税下反避税条款主要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去解析。

一是、对计税基础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授权进行调整
这实际上正是目前在个人所得税上应用的反避税条款。它一般的法定条件有两点,一是价格偏低或成本偏高,二是无正当理由,导致少缴税就可以调整。目前在股权转让、不动产交易等个税环节应用很多。
比如,股东以低于公允价值的成本价转让股权,税务机关有充分的权力进行调整,补征个税。
各位国内富豪大佬们可是要当心了,中国已经加入CRS旨在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税,高净值人群正在面对“税务高考”。
二是、对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授权进行调整
但是,基于《税收征管法》所规定的这一授权,并不适用于个人。这是很正确的。
个人是一个生存的主体,而非一个经营获利的主体,其行为本身具有非趋利性、利他性、自我牺牲性等人性特点,并不能据此判定为以避税为目。所以,当前《税收征管法》将个人排除在关联调整之外,是很正确的。
比如,公司现金吃紧,支付工资困难,股东无偿借钱给公司周转使用。此行为当然构成了关联交易,并且不满足独立交易原则(对比银行,银行如果借钱给公司一定是要收利息的)。但是,股东这样的行为应该被征税吗?
否定人性“利他”一面的进步性,不符合和谐、友善、朴实的核心价值观。
立法上,如果授予一项权力,就必须要考虑到它会被滥用。
我们经常提到的私车公用的个人为什么不用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是一个道理的,但是很多人并不明白,个人是非盈利为目的的个体。
写在最后
个人的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就是自由的,因为人作为生存主体,有着无限的追求目标,以及非理性的行为可能,这与企业只追求利润、投资回报的理性行为有着巨大的差别。
虽然CRS所交换的信息,只能用于所在国家的税收目的。但是,对于国内的部分民营企业老板来说,他们所关心的个税问题是,“从今往后,我如实纳税,那么,过去的事,能不能就不追究了”。对此,我的观点是:如果,仅仅就是税务问题,那就好办了,因为,这些问题基本上是可以用钱去解决的,也就是,补税罚款,范冰冰案就是最好例子。
凭我的工作经验判断,税务方面不会把你补罚的“倾家荡产”,因为税局不愿意看到任何企业倒下,不要忘记国家还是我们的不记名的股东呢;如果,除了税务问题,你还有其他的问题,那么,需要考虑的因素就有很多了,如:国家以及当地的税收环境、你所控制的企业在国内所处的地位、你在媒体的言论所产生的后果、你个人名下的财产状况……等等。
至于后果嘛,那就难于评估了,作为国人我们都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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