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承包合同还是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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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承包经营作为一种经营模式,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种补充措施,不能消灭、变更原有企业或创设新的企业,也不能改变原有企业的法人地位、名称、经营范围。承包合同是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交纳一定的承包费用,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的灵活性以及一定程度解决经营风险的优点被广泛应用。

但是由于法律规范不健全,除了土地承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有法律予以约定外,其他承包合同存在交叉与模糊,只能参照合同法总则予以规制。实务中由于命名规则不规范和裁判标准不统一的原因,企业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内部承包、挂靠经营等各色各样的承包经营中,不乏违法违规、名不符实的情况,进而衍生了许多承包合同效力的纠纷。本文试从承包合同和租赁合同的概念性质和特征角度分析如何认定区分二者的关系。

承包合同

(一)承包合同的概念

承包合同是通过合同的方式确定企业的承包、租赁经营,在不改变所有权归属的前提下,分离所有权与经营权。发包方以一定的价格让渡全部或者部分生产经营管理权,承包方对外以发包方的名义进行经营(划重点:这点很重要!),并且承担相应风险的合同,承包人的自主权是不完全的,受发包人一定的管理控制。

1. 承包经营是以一定的生产经营任务为标的,对象是经营成果;

2.承包的经营者具有生产经营、人事劳动管理、职工奖励等权利,但这些权利是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一定控制下行使的,其自主权是不完全;

3.承包经营者不完成任务时,只是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如适当扣发工资和奖金等;

4.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由税后利润形成的新增资产仍属企业,而不属于承包经营者个人;

5.承包合同是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交纳一定的承包费用。

(二)承包经营合同的类别

1.内部承包。承包方来自发包方内部,与发包人存在一定的关联,例如承包方是发包方的员工或者股东。公司能否将部分或者全部经营权发包

2.外部承包。承包方和发包方是完全独立的两个个体,除了承包经营关系之外没有其他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违法的合同未必无效。因为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一定无效,无效的合同仍然有可能通过一些救济而变成有效合同,例如通过股东会决议追认原本违反程序签订的承包合同。

个人车主将货运车挂靠到运输公司运营,因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无效。

(三)承包费的类型

承包费分为三种:固定金额、比例、保底金额承包三种,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租赁合同

(一)租赁合同的概念

“租赁”则是一种以一定费用借贷实物的经济行为,出租人将自己所有的物品交与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费用以取得该物品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物品的所有权仍保留在出租人手中。

(二)承包和租赁的区别

租赁一般情况下不能转租,承包的处分权更大,在承包期限内可以进行转租。一般来说租赁强调承租人本人使用,承包强调承包人得到经营管理权。

实践中有很多名为承包,实际为其他法律关系,例如:名为绿化养护承包合同,实为承揽合同或服务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实为工程承揽;农村集体土地、林地、草地的承包经营;部分场地的租赁,名为承包实为租赁。

以下为名为承包实为租赁的案例节选:

1、【(2016)京0108民初26476号】认可合作合同的效力,但是法律关系为租赁。《合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强制规定,故本院确认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履行。从合同内容看,名为合作,实为租赁。

2、【(2018)津0104民初13628号】设备和装修一次性转让,并将营业执照留给受让方,但双方并未就经营事项及经营成果分配进行约定故该合同并非承包经营合同,实为包含房屋租赁内容及物品转让内容的合同。双方明知没有转租权仍签订转租协议,双方承担各半责任。

3、【(2019)沪01民终5738号】二审法院认为《承包协议》未约定明确的生产经营任务、成果、未约定完不成生产经营任务时承担责任,未约定承包人应获取的承包利益,但确立了每年'承包人’上交固定金额,该约定不符合承包关系典型特征,实质性具备了房屋租赁关系中支付固定金额对价获取房屋确定期限内占有、使用权益之特征。

结语

合同的实质内容决定合同的性质。承包关系和租赁关系在实践中常常被混同,要严格考察合同的实际约定内容,牢记合同相对方是否属于一方以另一方名义对外经营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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