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亭法评|车辆在暴雨中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理赔?

车辆在暴雨中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理赔?

作者/张海龙 郭静(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

随着国家富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保有量逐年提升,因暴雨致发动机进水而发生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多,涉水不赔似乎已成保险行业的惯例。大多数机动车主在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后,通常未单独购买涉水险,车辆在暴雨中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能否以保险合同中“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坏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条款免责?

裁判要旨

保险合同条款中既约定“因暴雨等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的,保险人负责赔偿”,又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发动机损坏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按通常理解,因暴雨造成车辆受损应当包括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造成的车辆受损。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即暴雨造成的损失包括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造成的损失。

案情简介

1.2018年8月18日,致都公司所有的一辆奔驰车在河南省商丘市某道路行驶时,因暴雨发动机内部进水,导致车辆熄火。致都公司对车辆进行了维修并支付费用16.8万元。

2.致都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平安财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6.8万元。

3.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保险合同中约定“发动机进水不在理赔范围”,同时载明因“暴雨”造成被保险人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合同条款系格式条款,应按通常理解,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支持了致都公司的诉讼请求。

4.平安财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已就“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属于车损险理赔范围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与“暴雨导致的发动机直接损失”对赔付范围的约定不存在歧义与冲突。

5.二审法院判决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平安财险公司不服,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院裁定驳回了再审申请。

法律分析

1.发动机系车辆损失保险标的的一部分,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未投保附加险涉水险拒绝赔偿。

当投保人对车辆损失进行投保时,该险种所涵盖的保险标的,并非排除车辆发动机的损失。从保险合同对价看,通常保险单载明的新车购置价与车辆损失险的金额相一致,投保人就车辆整体风险支付全额保费,保险人应按照所收保费对价依约赔付车辆损失。而发动机是车辆不可分割的、关键的部件,在投保人与保险人对于发动机损失没有除外约定的情形下,机动车辆的发动机应当属于车辆损失保险标的的一部分。

2.保险合同条款中既约定“因暴雨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责任条款,又约定“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责任免除条款的,应明确“暴雨”和一般“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有所不同,暴雨是保险事故发生的关键原因的,且车辆遭受的损失符合“暴雨责任”保险条款的,应依照《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即因暴雨造成的保险车辆发动机的损坏,属于保险人的赔偿范围。

实务经验总结

1.根据常识,车辆的使用应包括正常行驶状态和正常停放状态,保险合同约定在正常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暴雨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负责赔偿。投保车辆在正常停放时遇暴雨,造成车辆受损,也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2.《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与2014版相比,明确商业车险包含3个主险和11个附加险,其中第十一条保险人免责条款将发动机涉水险删除,明确2020年9月19日之后购买的车损险包含涉水险,即车辆行驶中被淹,车损险可全额赔付。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

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三)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适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四)投保人、被保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五)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六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定的损失;

(六)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七)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

(八)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第十一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

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四)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五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五)车轮单独损失,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加设备的损失;

(六)非全车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

法院判决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案民事裁定书中就平安财险公司是否应当对案涉车辆赔偿车损险的问题论述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保险条款分别为:1.“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2.“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十)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上述两个条款将因暴雨导致的损失与因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失,分别约定为赔付范围和免责事由。根据一审中致都公司提供的证据,保险事故发生时,商丘市区降雨为暴雨、大暴雨甚至特大暴雨。暴雨不仅可能导致车辆其他部位受损产生损失,也可能导致发动机进水进而产生损失。在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产生损失的情景下,车辆损失是暴雨所致还是进水所致,会产生理解上的分歧。案涉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原判按照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认为暴雨造成的损失包括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造成的损失,该认定并无不当。平安财险洛阳公司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1.河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391民初1151号民判决
2.洛阳致都贸易有限公司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豫03民终1290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洛阳致都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豫民申8521号

律师简介

张海龙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某农商银行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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