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征收,前后的院子和空地怎么补偿?千万别被误导了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尤其是城市中的旧村改造,有些拆迁户不仅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房屋前后的院落和空地也被纳入了征收范围。但有些房屋征收部门为了压低征收成本,常常不将被拆迁人的院落和空地纳入补偿的范围内,也不给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那么拆迁部门的做法正确吗?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我们都知道,房屋被征收,征收部门给予的补偿应该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虽然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院落、空地是否在补偿范围之内,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虽然被纳入征收范围的院落和空地上没有房屋,但是被征收人对于院落和空地依然合法享有土地使用权,这也是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征收部门征收房屋,其院落和空地当然也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中第二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所以,被纳入征收范围内的院落和空地也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以上最高院对于该问题做出的答复为被征收人主张院落、空地等土地享受补偿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更好地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院落、空地没有登记在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证上,被征收人能不能主张相应的补偿呢?在实践中,由于历史原因或是当地征收部门未及时对土地进行登记的原因,有些被征收人的院落及空地不能在土地使用权证书上体现出来,但被征收人确实长期使用该院落和空地,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中也做出了说明,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综上所述,被征收人对合法使用的院子、空地虽然没有所有权,但是依法享有使用权,征收人征收房屋的同时也损害了被征收人对房前屋后的院落、空地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征收部门当然应当对此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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