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物三次流拍后,债权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相关法律问题

在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案件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债权进入强制执行拍卖阶段后,抵押物经三次拍卖而流拍,此时作为债权人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因自身不允许接受以物抵债、抵押物难以变现等原因不同意以物抵债。此时,抵押物是否必须解除查封、冻结,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退还后债权人是否会丧失优先受偿权?退还后债权人能否重新申请法院对同一抵押物再次进行查封并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本文对日前笔者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学习、分析。

一、不动产抵押物三拍流拍后,债权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法院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8条规定:“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19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

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60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依法可知,不动产抵押物在拍卖执行阶段,抵押物三次流拍、不能变卖后且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的,法院依法应当对抵押物进行解封并将该财产返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二、不动产抵押物三拍流拍后,法院将不动产抵押物解除查封并退还被执行人后,债权人是否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首先,根据《物权法》第17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属于物权,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抵押权的设立、变更、消灭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抵押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其次,债权人在抵押物三拍流拍后不同意以物抵债并不等于放弃抵押权。债权人虽然放弃以物抵债,但其作为抵押权人第一顺位的抵押权尚未实现,主债权亦未消灭,抵押权就仍然有效存续,债权人依法仍应对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或作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法院对不同意以物抵债的不动产抵押物解除查封后,债权人依法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并重新启动抵押物拍卖程序。

(一)执行标的流拍后即使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该标的财产也并不因此而丧失可执行性。

最高人民法院在《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海东湖宾馆旅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2014)执复字第19号】中有以下裁判观点:关于是否应当对已经流拍且退还给被执行人的财产再次查封并重新拍卖的问题。执行法院依据本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8条第2款规定,将案涉标的物解封后退还给被执行人,并不意味着被执行人可以不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不意味着该标的物因此具有了不可执行性。

该标的物作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仍可用于清偿债务。只要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得全部受偿,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包括已解封、退还财产在内的可执行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本案中,案涉标的物在前次拍卖程序中未能变现,被执行人也未以其他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只有对案涉标的物重新评估、拍卖才能实现债权人之债权,故东湖公司的此项答辩理由不能成立。

(二)抵押物三拍流拍后债权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法院终结本次执行后,债权人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根据上述规定,对三次流拍且债权人不同意以物抵债,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实践中,此种情形债权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的,被执行人一般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从而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1、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2、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3、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4、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

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依法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法院将抵押物虽然退还给了被执行人,但仍然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该财产并不因此而丧失可执行性,只要退还的抵押物仍在,就说明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抵押物再次进行查封并重新启动拍卖程序。

作者:山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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