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抵销权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主动债权虽过诉讼时效但依然可主张抵销!
编号│青天在线团队案例库QTZXMS1912
编者│青天在线团队案例研究/编辑部
裁判要旨
双方债务均已到期属于法定抵销权形成的积极条件之一。该条件不仅意味着双方债务均已届至履行期,同时还要求双方债务各自从履行期届至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时间段,应当存在重合的部分。在上述时间段的重合部分,双方债权均处于没有时效等抗辩的可履行状态,“双方债务均已到期”之条件即为成就,即使此后抵销权行使之时主动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亦不影响该条件的成立。
改判路径
一审:双方互负2000万元债务达数年之久,源昌公司一直认为其负悦信公司的债务与悦信公司负其债务已互相抵销,从而未向悦信公司主张权利。因悦信公司就其对源昌公司享有2000万元借款债权于2014年6月26日另案起诉后,源昌公司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故本案诉讼时效应从源昌公司收到该案起诉状的时间计算,源昌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源昌公司可在执行中主张抵销。
二审【改判】: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应自2006年2月18日起算,至2008年2月18日届满,源昌公司未在此期间向悦信公司主张返还2000万元委托费用,依法不予保护,即便源昌公司认为其在悦信公司2011年提起盈余分配之诉时向悦信公司主张抵销,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支持源昌公司关于其2000万元债权等额抵销与悦信公司之间的金钱债权债务的主张。
再审【再改】:作为形成权抵销权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确认厦门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南悦信集团有限公司互负的2000万元到期债务已抵销。
争议焦点
双方互负债务的情况下,主动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还能否主张行使抵销权?
裁判意见
最高法认为:法定抵销权作为形成权,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产生,即使此后抵销权行使之时主动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亦不影响该条件的成立。因被动债权诉讼时效的抗辩可由当事人自主放弃,故在审查抵销权形成的积极条件时,当重点考察主动债权的诉讼时效,即主动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之前,被动债权进入履行期的,当认为满足双方债务均已到期之条件;反之则不得认定该条件已经成就。作为形成权,抵销权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我国法律并未对法定抵销权的行使设置除斥期间。在法定抵销权已经有效成立的情况下,如抵销权的行使不存在不合理迟延之情形,综合实体公平及抵销权的担保功能等因素,人民法院应认可抵销的效力。
案例索引
《厦门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悦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
【(2018)最高法民再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