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相关单位资质办理流程重点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申请除需携带
(一)自制申请表、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二)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有关部门注册的证明文件()
(三)设备清单管理水平与质量监管体系说明文件外;
分别还应携带的相关资料。
一、勘查设计施工单位
(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二)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三)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
二、施工监理单位
(一)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二)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项目有关证明材料;
三、危险性评估单位
(一)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以及任命、聘用文件
(二)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
(三)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主要业绩以及有关证明文件;
上述材料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的电子文档一份。
四、后续申请的正确流程
1、提交申请
(一)申请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向自然资源部申请。
(二)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
3、等待审批: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资质审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可以延长十日。
4、公示:
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审批机关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
5、拿证: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予以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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