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发资时,个税要不要零申报
这是从何说起啊!
很多会计都有疑问,既然没有人拿工资,为什么一定要零申报呢?
纳税圈,零申报被当成理所当然的事,实际上这是谣言。没有任何义务是当然的,义务必须是法定的。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申报义务。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2条是所谓“零申报”义务的惟一依据: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注意,这个规定仅仅针对“纳税义务人”,而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就是说,扣缴义务没有所谓零申报的义务。
但是,《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有特殊的规定,就是“全员全额扣缴中报”。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要求个税的扣缴义务人要进行所谓的“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这样解释全员全额申报的:
第二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谓全员全额申报,是指“代扣税款次月”,向税务机关报送“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相关资料。
就是说,当月只要你付了钱给某些个人,哪怕这些所得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这些所得税经计算应纳税额为零,都必须进行申报——这勉强可以理解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上的所谓零申报。
但它也只能针对“上月”支付了所得的个人。
所以结论就是:只要没有支付所得,个税扣缴义务人就没有任何零申报的义务。
让不发工资的公司进行个税扣缴零申报,是错误的!
甚至也没有申报报送基础资料的申报义务,申报的话,就是在违法申报个人信息。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2018年第61号公告发布)对此有明确规定: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可见,扣缴义务人在“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才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这个申报资料的义务只在首次支付时产生,以及在情况发生变化后产生。至于之后支付时、未支付时,都不存在再向税务机关报送基础资料的义务。
举个例子:某人1月从原公司离职(有工资),2月入职本公司,但因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取得工资,也没有进行扣缴申报,直到10月才取得工资,11月预扣缴个税申报时,可以扣几个5000元?
首先,该人1月有领工资,所以,其10月取得的工资不属于2020年13号公告所称“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不能直接累计计算为10个5000元。其累计的扣除费用只能从入职月份起算。
然后,观点1:该人2月受雇入职,所以,可以扣2-10月9个5000元。申报时,直接把入职时间选为2020年2月。
但是,观点2:2-9月都没有零申报该个人信息,所以不承认其2月入职,税务上不视为入职,只能扣10月1个5000元。
从前文分析来看,观点2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前对该个人没有申报义务——全员全额申报义务必须以支付所得为前提、零申报的规定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基础应该也于首次支付时申报——所以,不能因为2-9月没有申报,就不承认该个人已经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