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解读202104
财关税【2021】5号《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是为落实财关税〔2021〕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的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管理办法。
一、进口税收政策
为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相关企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先进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产业关键原料和配件生产企业,以及集成电路用光刻胶、掩模版、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符合条件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
2、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进口符合条件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属于文中不予免税目录的,不占用投资总额,相关项目不需出具项目确认书。
3、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新设备,不属于文中不予免税目录的,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6年(连续72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
1、清单管理
对享受免征进口关税的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企业及免税商品实行清单管理。具体制定部门分工如下:
免征进口关税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先进封装测试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生产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并联合印发;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并联合印发;
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并联合印发。
分期纳税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标准和享受分期纳税承建企业的条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享受分期纳税的进口新设备,应在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关区内申报进口。
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分期纳税方案,由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2、衔接规定
自2021年4月1日起,财税〔2002〕136号、财税〔2002〕152号、财关税〔2004〕45号、财关税〔2015〕46号废止。
而财关税【2021】4号文件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实施。
自2020年7月27日至2021年3月31日,既可享受上述4个4月1日起废止文件的相关政策又可享受本文政策的免税进口企业,对同一张报关单,自主选择适用相关政策,不得累计享受税收优惠。
财关税【2021】4号执行中,清单生效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自2020年7月27日,至第一批免税进口企业清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关税税款准予退还;
第一批免税进口商品清单自2020年7月27日实施。
以后批次制定的免税进口企业清单、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分别自其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3、其他注意事项
享受免征进口关税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先进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和零配件生产企业、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自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清单制定的牵头部门,以确定变更后的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该企业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情况说明的,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政策。
免税进口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在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免税进口企业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查实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函告海关总署,自函告之日起,该企业在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