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一年应当怎么算?

老王与人一起办了个公司,但自己是大股东,因为着急着用钱,便从会计了借了5万块钱。

转眼到了年底,会计提醒老王要还钱了。老王很不高兴,心想这个公司是我自己办的,还还什么钱,所以对会计的提醒压根儿就没搭理。

又过了几天,老王与老李聊到这事,心里依然愤愤不平,对自己的会计非常不满意。

老李说会计提醒的对,你借了公司的钱不还,如果让税务局知道了,会找你麻烦的。

老王说,税务局会找我什么麻烦?那是我自己的钱和税务局有什么关系。

老李说,按税法的规定,你去年从公司借了钱,今年还没有还,超过了一年,又没有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就相当于公司给你分红了,那么分红就要交个人所得税。

老王说,不对呀!我是去年10月份才借的,到现在满打满算也就是5个月。

老李说,跨了个会计年度了,所以我认为你应该交个人所得税。

老王听了赶紧去找在税务局工作的朋友小明。

听了老王的来意,小明说,老李说的不完全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虽然该规定对纳税年度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但其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该规定,明确是满一年时间不还要征个人所得税。

老王听了松了一口气,回到公司赶紧把钱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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