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类评标是否合法

安徽省招标投标协会2019-10-18 15:3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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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这样做违反了独立评审的法定原则,是分工打分,改变了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专业分类评标模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一)独立评审和责任承担方面。

1、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修改后)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合法性分析。

能更好地实现独立评审。条例中的“独立评审”,应该是指不受外界人员或者其他评委干扰,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评审,提出自己评审意见并签字负责。专业分类评标就是评委各自独立评审,对其所评审内容负责,承担有限责任,非常契合这一规定,且能有效增强评委的责任心,有效避免协商打分,体现了“独立评审”精神,坚持了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它不象现有评标模式那样,无论是不是自己的评审意见,都要对全部评审内容签字负责,承担无限责任。

能有效落实法律责任。按照条例中“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和规定中“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的精神,实行专业分类评标,谁评审的什么内容都一目了然,评审内容边界清晰,责任明确,能够有效区分责任,真正将“承担个人责任”和“法律责任”的要求落实到位。

能有效增加自觉性。因为明确了责任主体,加大了违法成本,所以评标人员会增强责任感,加强自我约束,评标更加审慎,其他人员的评审意见是否合理和是否采纳由各评委自己决定并承担责任,同时也促使其进一步增强专业学习和法律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专业素养,从而净化行业风气、优化评标环境、提高评标质量。

(二)评标的客观公正性方面。

1、法律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修改后)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2、合法性分析。

专业分类评标不同于分工评标。业内反对的分工评标,主要是指为了减轻工作量,将全部投标文件分给各个评委,一个评委只评其中的几家,而不是评全部投标文件,因各评委把握的宽严标准不一样,评标没有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有失客观、公正。专业分类评标是一个评委就其评审的内容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全部评审,是“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完全符合客观、公正的评标原则。

(三)投标人的最后得分计算方面。

1、法律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2、合法性分析。专业分类评标模式,要求一个评委就其评审的内容应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全部评审,是各评委成员“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评审标准统一,客观公正,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作为最后得分,完全契合该项规定精神,明显有别于将各评委的算术平均分作为投标人最后得分的现有评标模式。

(四)是否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方面。

1、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修改后)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合法性分析。专业分类评标模式只是一种新的评标组织形式,是评委根据自己业务能力“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更具灵活性,更加符合客观实际,且能有效避免现有评标模式存在的许多问题,更具科学性,丝毫不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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