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会计处理大全

说明及提醒

1.由于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一直没有正式下文,所以就没有包含增值税的涉税会计处理。

2.以下涉税会计处理仅供参考,由于个别会计处理没有“标准答案”,您懂得!

一、涉税会计科目原则

(一)“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损益类科目

1.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建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与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相关的税金及附加。

(1)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也在此科目中核算;

(2)本科目不含增值税,因为增值税为价外税;

(3)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等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企业计提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税费的账务处理

计提的账务处理: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缴税费——应交营业税等

(1)企业收到返还的消费税、营业税等原记入本科目的各种税金,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企业收到返还的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收入。

3.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所得税费用”科目——损益类科目

1.核算企业根据所得税会计准则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2.应当按照“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进行明细核算。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3.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本科目结转前先结转其他损益类科目,可得出税前利润,本科目结转后的本年利润为税后利润。

注意事项:“所得税费用”不同于“应缴税费——应交所得税”

(1)“应缴税费——应交所得税”按税法确定,属于负债类科目,表示欠国家的税款;

(2)所得税费用是根据所得税会计准则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3)“应缴税费——应交所得税”与“所得税费用”的差额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两个科目核算。

(三)“递延所得税资产” 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1.新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也就是说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没有这两个科目

2.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

(1)永久性差异: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不体现在“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如违反环保规定支付罚款。

(2)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

(3)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其中:递延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在年末才进行处理。

3.一般情况下,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对应科目是“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对应科目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四)“营业外收入”科目——损益类科目

1.核算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和直接减免的增值税。

2.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借: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贷:本年利润

二、营业税(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了,只能是历史了)

1.计提的账务处理: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缴税费——应交营业税

2.缴纳时:

借:应缴税费——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等

3.企业收到返还营业税,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 银行存款等

贷:营业税金及附加

4.小微企业满足“3万元”优惠政策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即不计提,如计提原分录冲回。

5.出售属于固定资产管理的资产(房屋或土地等)

借: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

贷:应缴税费——应交营业税等

三、消费税

1.计提的账务处理: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

2.缴纳时:

借: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等

3.企业收到返还消费税,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 银行存款等

贷:营业税金及附加

四、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计提的账务处理: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缴税费——应交城建税或教育费附加(含地方附加)

2.缴纳时:

借:应缴税费——应交城建税或教育费附加(含地方附加)

贷:银行存款等

3.企业收到返还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 银行存款等

贷:营业税金及附加

特别提醒:小微企业满足“3万元”优惠政策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同时免征城建税或教育费附加(含地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城建税或教育费附加(含地方附加)不需要计提,如计提原分录冲回。

根据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不需要计提,如计提原分录冲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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