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买到“凶宅”诉请撤销购房合同,法院判决:支持!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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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罗某购房一年后,从他人口中得知该房屋系“凶宅”,由此引发一场官司。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卖房者隐瞒“凶宅”信息存在欺诈,遂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2019年2月,罗某与汤某、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汤某、刘某按市场价将位于重庆合川某小区的一房屋出售给罗某。合同签订后,罗某支付了购房款42万余元,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020年4月,罗某从他人口中得知,该房屋曾于2017年发生过凶杀案,有人在屋内非正常死亡。罗某发现自己购买了所谓的“凶宅”,心里很不舒服,认为被告汤某、刘某在出售房屋时隐瞒房屋是“凶宅”的事实,属于欺诈行为,于是,向合川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汤某、刘某退还购房款并赔偿契税、利息等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交易过程中,交易房屋存在非正常死亡的情况,是否属于出卖方应当披露的信息,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通常情况下,交易房屋若存在非正常死亡情况,势必会影响房屋价值及购房人的购买意愿。因此,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对传统风俗的尊重,出卖方负有将非正常死亡事件向购房人如实披露、告知的义务。
而该案中,被告汤某、刘某签订合同时,隐瞒房屋内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信息,使原告以市场价购买该房屋,依法应认定为欺诈,故购房人因此而主张撤销合同,应予支持。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产生的损失。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汤某、刘某向原告退还购房款42万余元及利息,并赔偿原告损失3万余元。
汤某、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人们通常所说的“凶宅”,是指发生过自杀、凶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一般情况下,公众会对“凶宅”产生避讳心理,导致房屋贬值或影响买受方的购买意愿,进而对房屋买卖产生重大影响。择善而居、趋利避害,是一种善良无害的传统风俗。公众对于“凶宅”的避讳心理属于公序良俗的范围,应予尊重。
故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对传统风俗的尊重,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若是房屋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出卖方负有向购房人如实披露相关信息的义务,未履行该义务则构成消极欺诈,购房人有权主张撤销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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