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诉请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

来源丨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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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齐精智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以物抵债是诺成合同,不以物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故此以物抵债协议成立并生效。齐精智律师提示双方当事人之间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一般应认定为新债清偿,在无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其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另行增加的一种债务清偿方式。债权人可以自行选择更有利于债权实现的方式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以物抵债协议属于诺成合同。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5批指导性案例中第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兴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最高院认为:“除当事人明确约定外,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并不以债权人现实地受领抵债物,或取得抵债物所有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为成立或生效要件。”
     

    二、《九民纪要》规定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债权人可以诉请债务人交付。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因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申请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申请撤回起诉。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当事人不申请撤回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对以物抵债协议予以确认的,因债务人完全可以立即履行该协议,没有必要由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故人民法院不应准许,同时应当继续对原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理。
      

    三、以物抵债协议系诺成性合同,债权人当然可诉请继续履行。
      
  案件来源:(2017)最高法民申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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