窜货和打击窜货,究竟哪一项行为违法?
最近看某一上市公司,在接受采访时,公然说,他们正在全国打击“窜货”,以保障渠道代理商的利益。那么“窜货”这种行为是不是应该被打击,厂家又是不是有权打击?这是个问题。
窜货(bugsell),也称为冲货,是经商网络中的公司分支机构或中间商受利益驱动,把所经销的产品跨区域销售,造成市场倾轧、价格混乱,严重影响厂商声誉的恶性营销现象。英语里bug 和 sell 的合成词,含臭虫乱窜,破坏销售环境之意。
那么这样看来,窜货这种行为就是一种至少有商业道德瑕疵的行为,受到厂家甚至监管部门的打击就是正常现象了哦。
问题可没有这么简单,首先我们要看看窜货产生的原因是什么?那一定是存在分区域的歧视性定价,比如我以前的公司销售车辆,给华东、华南的价格就比较高,因为那边的消费者消费能力强,对价格敏感程度相对较低。而同样的规格型号给西北市场的价格就比较低,因为那边消费者的消费能力相对弱,但我们还是有利可图,所以也想把西北的市场也做起来,少赚一点就少赚一点吧,总比不赚好。
当然质量性的歧视也是可能的,比如出口的玩具,其着色一般不用所用邻苯二甲酸相关的产品,因为其长期接触可能会使男性发生女性化之类的健康问题,被欧盟等禁止。但国内没有相关的法律或者标准,所以质量就有差异,于是也会有商家会想办法来窜货,当然其目的仍然是想卖个好价格或者说好销量。
窜货这种行为以前是受到法律打击的,特别是在特点行业,比如食盐和烟草的专卖方面,处罚非常严厉,就有在开餐馆也承包酒席的商家在邻市办酒席,把用剩下的食盐带了一两袋回餐馆,被处罚数万元的案例。
普通商品方面,在刚改革开放的时候和之前,把这种窜货的行为中严重的定性为“投机倒把罪”,这可是有死刑的。投机倒把罪,即是以买空卖空、囤积居奇、套购转卖等手段获取利润。是的,就是套购转卖中的一种情况。但是在1997年刑法取消了“投机倒把罪”,投机倒把条例也于2008年1月撤销。
所以说窜货这种行为,现在几乎是不太可能构成犯罪的,如果特别严重和恶劣的,最多可能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反,作为商品的合法所有权人,商家在全国区域内销售商品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更加反转的剧情是,厂家的分区域定价和限制销售范围的行为却越来越多的涉嫌构成纵向垄断。
纵向垄断是指企业利用自身某种优势地位,对相关领域内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予以操纵和控制,以达到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2019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对扬子江药业集团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2015年至2019年,扬子江药业集团在全国范围内通过签署合作协议、下发调价函、口头通知等方式,与药品批发商、零售药店等下游企业达成固定药品转售价格和限定药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并通过制定实施规则、强化考核监督、惩罚低价销售经销商、委托中介机构监督线上销售药品价格等措施保证该协议实施。扬子江药业集团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扬子江药业集团最终被市场监管总局处罚7.64亿元。
“限制交易区域”这种行为,也就是厂家的防止窜货的行为,已经是典型的垄断行为,只是法条没有这种明确规定,而是由《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相关的规定解读而来。所以说厂家们还敢明说打击窜货。
但一般厂家要求的不许窜货的行为都是经不起调查的,大概率的情况是,一调查一个准。但由于这样的做法在整个市场上非常普遍,一时间监管部门还没有那么多精力来调查。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增速的逐步下降,提升发展质量的要求上升,现在叫嚷着要打击窜货的厂家可以小心了,你们口中要打击的商家和行为,可是受法律保护的,而打击者自己却是涉嫌违法的。
从商人投机倒把到厂家垄断,几十年来对同一行为,完全相反的法律规定和看法,可以看出经济发展的复杂性,经济行为影响的广泛性。当然也可以看出我们中文语言的丰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