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操作流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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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操作指引

遗产管理人操作流程指引

(1.0版)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遗产管理人法律咨询智库

发布

2021年5月

目录

序言

第一部分 遗产管理人的产生

1.办理委托

2.尽职调查

3.参与设立遗嘱

4.遗产管理人的指定

5.定期跟踪

6.遺嘱的保管

第二部分 遗产的管理

7.核实死亡情况

8.查明继承人、受遗赠人

9.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10.管理遗产

11.收回遗产

12.清理债权债务

13.召开遗产管理会议

14.确认遗产分割方案和协议

15.协助办理遗产转移和过户

16.制作遗产管理清算报告

附录一《民法典》相关规定

附录二“遗产管理人法律咨询专家智库”成员


序言

一、“指引”的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增设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遗产管理人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完成前,负责处理涉及遗产有关事务的人。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目的是平衡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妥善处理遗产权利和义务,并向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分配遗产。作为一项新生事物,遗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履职方式、违反职责的法律后果及风险控制,都有待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探索。鉴于此,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联合相关研究机构和法律实务部门,设立“遗产管理人法律咨询智库”,组织研究和发布“遗产管理人操作流程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供实务部门从事相关业务时参考使用。我们期待该指引能够为民事主体和从业人员妥善安排遗产分配提供操作指引,并推动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二、“指引”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首先是由遗嘱人在遗嘱中确定的遗嘱执行人担任;若无遗嘱执行人,则由继承人共同推选、由继承人共同担任或者由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本指引仅适用于遗嘱或相关文件中提前确定遗嘱执行人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情形。依据其他方式产生的遗产管理人,可以参照适用本指引履行职责。本指引建议被继承人采取生前委托加遗嘱的方式,对遗产管理人进行双重确认。为表述方便,本指引中的“委托人”“被继承人”即遗嘱人,“受托人”“遗嘱执行人”即遗产管理人。

三、“指引”的使用者及一般要求

本指引覆盖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全过程,可供律师、公证员、其他法律咨询服务行业、金融行业、养老行业等从业者参考使用。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涉及诸多事项,覆盖多个阶段。在遗嘱人确定遗嘱执行人后,遗嘱执行人应当与遗嘱人及继承人保持沟通,关注遗嘱人的财产变化,协助定期完善、修订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后,遗产管理人应当清点遗产,妥善进行遗产的追索、保管,合理安排开支,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按照遗嘱人的意愿分割和分配遗产。

四、声明

本指引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遗产管理人法律咨询智库”制定和发布,如需使用,须注明版权归属者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第一部分 遗产管理人的产生

1. 办理委托

1.1 委托人有权委托适格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受托人。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在委托人身故后成为其遗产管理人。

1.2 委托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受托人应当通过观察、询问等方式,对委托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判断。必要时,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交司法鉴定机构或医院开具的精神状态证明。如存在如下情形,不应建立委托关系:

(1)委托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委托事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

(3)不适合提供遗产管理人服务的其他情形。

1.3 为了避免潜在纠纷,受托人与委托人建立委托关系时,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记录委托人身份情况、健康状况、真实意愿、委托事项,并询问委托人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理解。委托人阅读谈话笔录确认无误后,应当亲笔签名,注明日期。建议对谈话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对确立委托关系的法律文件办理公证,以利于后续事务处理工作的开展。

1.4 受托人可以通过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确认委托人的身份。必要时,可以通过公证机构或具备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委托人的身份。

1.5 委托人与受托人就委托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是否收费、收费标准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1.6 考虑到遗产管理可能涉及诸多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人员,委托合同中可以明确受托人转委托的范围以及相应的收费标准。

1.7 建议委托人同时准备意定监护、医疗预嘱等配套措施安排。

2. 尽职调查

2.1 受托人在接受委托后,应当与委托人进行访谈,要求委托人填写个人和家庭信息表,确认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关联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等,可以要求委托人出具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

2.2 受托人在接受委托后,应当要求委托人填写财产信息表和债务信息表,确认委托人的财产情况、债务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存在的特殊情况,并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财产的凭证或文件。此外,受托人还应当要求委托人就存在的诉讼、仲裁纠纷或其他重大争议事项进行特别提示。

2.3 若委托人存在财产代持(如委托人的不动产、机动车、公司股权等登记在他人名下)或财产由他人(包括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占有(如委托人的黄金、现金、收藏品等目前由他人保管或占有)等情况,受托人应当起草财产确认函等文件,并要求财产代持人、财产保管人或其他占有人及其配偶签字确认。

2.4 财产确认函一般载明以下内容:

(1)财产类型、数量、金额;

(2)财产的权属及其上负担的状况;

(3)财产所在地点;

(4)财产凭证或相关证明文件;

(5)与财产有关的其他信息。

2.5 财产确认函等文件应当载明财产代持人、财产占有人及其配偶的如下承诺:相关财产权利属于委托人;在委托人死亡后,根据遗产管理人的指示办理财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或/并转移财产占有,将代持、代为保管的财产分配给继承人。

2.6 受托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财产确认函中对财产代持人、保管人或其他占有人设定违约责任条款。

3. 参与设立遗嘱

3.1 受托人应当建议委托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采取公证、自书、代书、打印或录音录像等方式设立遗嘱,并对遗嘱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建议。委托人要求受托人与遗产管理相关联的其他法律服务(例如起草遗嘱、遗嘱见证、遗嘱监护或监督服务等)的,双方应在委托合同中以特别条款或者另行签署合同的方式对其他法律服务事项作出约定,约定内容应包括服务事项、受托人费用、权利义务。

3.2 委托人在遗嘱中指定受托人作为遗产管理人的,受托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等文件中明确表示接受,委托人需在遗嘱中明确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等信息。

3.3 受托人应当建议委托人自行担任或指定特定人员担任日常联系人,日常联系人应定期向受托人通报委托人的健康、财产变动情况等信息。若委托人选择自行担任日常联系人的,还应当建议委托人设置紧急联系人,在委托人遭遇突发状况(如病重、失去行为能力、身故等)的情况下,由紧急联系人及时通知受托人。

3.4 受托人应当与日常联系人保持定期联系。

4. 遗产管理人的指定

4.1 受托人可建议委托人在遗嘱之外单独出具授权书或委托书,进一步确定遗产管理人的身份,以便受托人能够在不提前开示遗嘱的情况下,履行遗嘱执行、遗产管理等职责。建议对上述授权书、委托书办理公证,以利于后续事务处理工作的开展。

4.2 受托人可以建议委托人要求全部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持人、财产占有人等关联方出具确认函,声明其知晓委托人已指定受托人作为遗产管理人;确认函中应明确其身份信息、送达文件的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

5. 定期跟踪

5.1 委托人设立遗嘱后,受托人应当定期与委托人联系并了解遗嘱是否存在变更、撤回等情况。

5.2 受托人应当定期与委托人沟通,确认委托人财产的变动情况。

5.3 受托人可以建议委托人每一至两年或者当委托人的财产出现较大变化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时,对遗嘱进行调整和完善。同时,委托人应及时提供财产变化的书面情况说明。

6. 遗嘱的保管

6.1 受托人可以建议委托人将公证遗嘱以外的其他形式遗嘱交由公证处保管,以免遗失、毁损。

6.2 若受托人为遗嘱的保管者,其应当妥善保管遗嘱。在委托人同意且愿意承担相关费用的情况下,受托人可以通过银行保险柜等方式保管遗嘱,以免遗失、毁损。

第二部分 遗产的管理

7. 核实死亡情况

7.1 被继承人(委托人)死亡后,遗产管理人(受托人)应当及时核实死亡情况,收集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7.2 遗产管理人可以要求委托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提供死亡证明材料。

7.3 若遗产管理人无法获得死亡证明材料,可以委托第三方核实委托人的死亡情况。

8. 查明继承人、受遗赠人

8.1 遗产管理人在核实委托人的死亡情况后,应当尽量查明所有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8.2 遗产管理人应及时向所有继承人和受遗赠人表明遗产管理人身份。为避免潜在争议,建议遗产管理人事先前往公证处办理“遗产管理人”公证文书。

8.3 利害关系人对受托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有争议的,受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均可在法院提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之诉,取得法院裁判文书作为管理人权利凭证。

8.4 遗产管理人应当向所有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通知委托人的死亡情况,以及召开遗产管理人会议的时间、地点。

9. 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遗产管理人应当根据遗嘱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代持人、遗产占有人的确认函等所包含的财产线索确认遗产情况和信息,并制作遗产清单。

10. 管理遗产

10.1 在继承开始到遗产分割前,遗产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管理遗产,防止遗产毁损或灭失。遗产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占有的,遗产管理人应告知该继承人、受遗赠人妥善保管遗产,不得有毁损、转移、变卖遗产等有害遗产的行为,并提示其法律后果。

10.3 遗产管理人可根据遗产状况采取下列措施,以保存和维持遗产财产:

10.2 遗产管理人应谨慎处理股权、基金等价值波动较大的财产,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处分该等财产:

(1)委托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2)为清偿遗产债务而必须处分该等财产;

(3)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致同意。

(1)维护和修缮动产、不动产;

(2)变卖鲜活易腐财产;

(3)采取保全债权的措施;

(4)以遗产管理人身份参与和遗产相关的诉讼或仲裁;

(5)其他必要的财产保全行为。

11. 收回遗产

11.1 遗产财产由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外的其他人占有的,遗产管理人可以要求相关占有人在指定时间内向遗产管理人转移占有。

11.2 若上述占有人拒不返还,遗产管理人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利益或基于债务清偿的需要,可以依法提起财产返还之诉。

12. 清理债权债务

12.1 遗产管理人应当通过书面通知或者公告方式,催告债权人、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向受托人申报债权、债务,并向债权人、债务人通知召开遗产管理会议的时间、地点。

12.2 若被继承人存在未受偿的债权,遗产管理人可以要求相关债务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清偿债务。

13. 召开遗产管理会议

13.1 遗产管理人应当通知继承人、受遗赠人参加遗产管理会议。

13.2 遗产管理人在遗产管理会议上开示遗嘱,确认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身份,向继承人、受遗赠人通报遗产情况和债务情况。

14. 确认遗产分割方案和协议

14.1 遗产管理人应当根据遗嘱和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查明的债权债务状况等信息,起草遗产分割协议。

14.2 遗产管理人确认被继承人的债务后,应当告知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并在遗产的范围内依法清偿债务。

14.3 遗产管理人在制作遗产分割协议时,应当考虑遗产的必留份。

14.4 债务清偿后,若继承人、受遗赠人对于遗产分割协议没有争议,遗产管理人可以要求所有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予以签字确认。当事人可视情况办理继承权公证。

14.5 若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管理人应当要求继承人签署放弃继承的声明书并视情况办理公证;若受遗赠人放弃接受遗赠,遗产管理人应当采取合理方式保存相关证据。

14.6 若继承人、受遗赠人对于遗产分割协议存在争议,遗产管理人可以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遗产管理人应当组织继承人、受遗赠人签署遗产分割协议,当事人可以视情况办理继承权公证。调解不成的,遗产管理人向继承人、受遗赠人说明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15. 协助办理遗产转移和交付

对于不动产、股权、基金、存款等需要办理转移、过户和交付手续的遗产,遗产管理人须协助继承人、受遗赠人依据相关法律文书办理遗产转移、过户和交付的手续。

16. 制作遗产管理清算报告

16.1 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遗产管理人在将全部遗产用于清偿债务后,可以根据债务的清偿情况制作清算报告,并通知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16.2 继承人、受遗赠人确认遗产分割协议并办理完全部继承事宜后,遗产管理人根据继承的情况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报告送达相关当事人并经其签字确认后,遗产管理事务终结。遗嘱中确定的终止条件成就时,遗产管理事务亦可终止。

16.3 遗产管理事务结束后,遗产管理人应当制作结案文档,归档以备查。


附录一《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的责任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的报酬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附录二“遗产管理人法律咨询专家智库”成员姓氏拼音排序

1.陈汉: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中国婚姻家庭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2.郝振江: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家事及非讼程序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3.金锦萍: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

4.贾明军: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5.李宇: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6.宋晓燕: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

7.孙维飞: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

8.王葆莳: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婚姻家庭法研究会理事

9.王歌雅: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婚姻家庭法学会副会长

10.汪洋: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11.吴卫义:上海海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协婚姻家庭法委员会主任

12.肖俊: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13.叶名怡: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家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14.张磊:上海市张江公证处主任

15.朱晓喆: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

来源: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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