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70:股权激励方案怎么才叫“获得批准”

抱歉,出门三周存稿箱告罄,回来要收拾的太多断更一周。
还没来得及重新研究书,之前一周补得是会计司的案例,正好会计司刚发了“股权激励”的案例,我们先靠着这个抗一抗。
会计司的第一个案例讲的是员工离职把股份按照之前约定转给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后续(有具体时间要求)还要转给新的激励对象(新授予价格与收回价格同),但是中间有时间差,中间这部不用按照股份支付处理。
这个例子就不具体展开了,可以参见下面我在今年某本《财务与会计》里面找的文章的演化,各种情况讨论的更漂亮。
每日案例:拟IPO企业股份支付合集
进入今天的正题,股权激励方案在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中是有着严格的流程规定的,例如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或者授权通过等。而以上步骤的完成节点,也是股份支付“授予日”确定的很重要的证据。
会计司的第二个例子,就是股东大会已经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例如授予价格、业绩考核标准、锁定期等等,但是还没有具体的名单和股份数量,后续授权给了董事会确定。
那么这个股权激励方案能不能算作通过,是否可以算作授予日?
简单来说,也是不能,只有价格没有数量,都不可计量啊,虽然很多授予日并不需要做会计处理,但是和不可计量也不是一回事啊。
进一步从原因上来说,就在于具体的名单和数量没有确定,不能算做真正的“获得批准”,更不能算企业和职工达成一致。所以要在后续董事会在授权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的基础上才能确定授予日。
这里就进一步产生一个问题,股东大会第一次确定了授予价格,但是没有授予日,授予日肯定又有另一个公允价格,两个价格在随机漫步的股市中,就算会计烧香也不可能完全一样,那么授予价格怎么算呢?
需要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格来算,也就是说,授予价格本身是没办法人为锁价的,词长得一样也不行。
针对今天的“审批通过”这个词,核心是明确的方案获得批准以及员工与企业就相关协议条款达成一致,这两条其实还有一种情况很适用,就是重组计划中的辞退福利,也是需要有计划,计划需要具体,需要经过有权机关审批通过,需要告知员工,员工有预期,双方达成一致,不然也不是老板还把辞退方案憋在HRD的肚子里,CFO就已经能确认辞退福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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