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逐条解读⑧
准确理解劳动合同法法条,劳动者可以自行维护合法权益,企业HR可以更好地完善制度防范用工风险,律师朋友可以更精确的运用法律进行仲裁诉讼。阿满带你读法律条文,理解立法宗旨和法条表面及隐含的法理。
今天带读《劳动合同法》39条。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关健词:劳动者过错责任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如果劳动者符合本条规定的六种情形,用人单位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用人单位应当就录用条件和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提供充足确实的理由。录用前要明确录用条件而且告知劳动者,在试用过程中要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考核和告知过程,不能单方随意制定标准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儿的“严重”程度要合理,要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要合理,不能轻错重惩。规章制度要经过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公平合理。
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也要量化,要确实达到产生重大损害的后果,一般在规章制度中对损失的程度有量化规定。而且产生的损害后果评估要客观公正,不能由用人单位一口价。
劳动合同法不禁止多重劳动关系,但如果多重劳动关系影响到单位的工作,或者单位规定不得与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经过提出纠正但劳动者不改正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有的劳动者晚上开滴滴、送外卖,工作到深夜甚至通宵,影响到第二天在本单位的工作,用人单位没有解除其劳动合同的权利,也不公平。
劳动者如果以欺诈、隐瞒重要信息入职,影响到用人单位决定是否录用的程度,用人单位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如果劳动者隐瞒的信息用人单位并没要求告知,或者隐瞒的信息与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没有关联性,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我个人观点本条规定应当加以限制条件。随着我国刑法对有些犯罪惩罚前移,部分危险行为入刑后,有些对用人单位不会构成影响或者履行合同不能的犯罪行为,被解除劳动合同,在公平性上值得商榷。如有些过失犯罪被判处缓刑,甚至单处罚金或者管制,并不影响其履行劳动合同,也不至罪大恶极,解除劳动后果可能影响到一个家庭甚至一个人的一生。当然,本条是赋予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权利,不是必然为之,因此也希望用人单位在以此条为由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周全。
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或不力,有可能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