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犯罪和洗钱犯罪(2020年罗翔教授法考知识点小摘录)
首先是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必须要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和信贷资金转贷他人。所以本罪它一定是一个目的犯,而目的犯只可能出现在直接故意中。很明显,牟利的目的一定产生在贷款前,所以你必须证明他贷款前就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如果我的企业喜欢放高利贷,放完之后发现企业没钱了,又从银行贷款来填窟窿,这叫高利转贷吗?不叫,因为高利转贷的前提是先贷款再转贷,而贷款之前就要有高利转贷的目的。
其次是贷款诈骗罪。
它一定主观上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向银行骗取贷款。它的行为主体是自然人,而单位是不构成的。司法解释上注明,如果真要追究,可以追究自然人的责任。如果主体一定要是单位,那可能是合同诈骗罪。
这个罪最值得注意的地方就是在主观上。主观目的一定要产生在贷款之前,但是所有人被抓都会说什么?都会说我想还,所以就需要用证据给推定。
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区别
因为贷款诈骗跟骗取贷款两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主观上,而在客观上并无二异,都是骗取银行贷款,但关键上要看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005年上海市曾经发生过一个曲沪平案。
2005年,中国楼市开始高涨,后来国务院要求各银行开始自查风险。结果上海的浦发银行陆家嘴支行,发现有严重的违规放贷行为。有一个叫曲沪平的个人,居然向银行办理住房按揭贷款高达2.3亿。你想一想,一个个人买房向银行能贷2.3亿,这还是05年。
后来越查越觉得触目惊心,发现曲沪平这个人是假的,没有这个人,是一个房地产公司,他把所有的贷款集中在曲沪平这个假名的名下。
这个房地产公司怎么贷的?他给他所有职工统一办理收入证明,统一向银行办理住房按揭贷款,其实就是假借职工的名义向银行办理住房按揭贷款,套取银行的贷款来炒房。等楼价高涨之后直接抛出去套现。
后来这个案件怎么被发现的呢?他被昆明的一个保安给发现了。这个保安以前在这个房地产公司干过,后来离职回到了昆明,有人说你小子在上海混得不错啊,居然都买房了,买的还不是一般的房,是高档楼盘,叫世茂滨江花园。
所以后来这个保安真的发现自己不仅买了房,而且还有人定期为他归还月供。所以这个保安要求住进去,于是案发。
那请问这个房地产公司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不构成。
因为很明显,他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是他不是直接贷款的受益人,他不吞这2.3亿,只是借人家的名义),所以只能够考虑定骗取贷款罪。但是!骗取贷款罪是06年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的,在05年这种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因为对之前的行为是没有溯及力的。这只是个例,你就想一想以前的金融泡沫到底有多大,从银行空手套白狼的大有人在。
违法发放贷款罪
它的主体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违法规定发放贷款。
洗钱罪
洗钱罪通俗的来讲就是把黑钱变成白钱。洗钱是针对七种上游犯罪,就是上游流来的钱,我在下游给你洗白,把这个黑钱的来源和属性给你掩饰了。七种上游犯罪分别是:毒品、黑、走私、恐怖、贪腐、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
比较常见的洗钱方式:
1、赌博式洗钱。你把黑钱放到赌场,那最后得来的钱相当于被部分漂白了,因为我搞不清楚你怎么来的,因为赌博这个来的钱是比较快的嘛。
2、混业经营式洗钱。就是把合法的生意跟非法的生意掺在一起,在财务上动动手脚,最后就漂白了,如果你在一个非常偏僻的地方看到一个五星级酒店,几乎天天没生意但是天天屹立不倒。那别人开这个五星级酒店根本都不是为了赚钱,别人是为了洗钱。
3、汇款式洗钱。通过银行的方法把钱给转走。
4、跨境式洗钱。只要是把收益带出境外的都叫洗钱。
洗钱的主题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但是正如盗窃之后再销赃,销赃行为不评价,所以贩毒之后再洗钱,洗钱行为也不评价,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