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未合规对外签单挂账消费的损失赔偿责任|审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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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 王娟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3年11月至2016年8月间供职于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
任职期间,张某通过“签单挂账”方式在某酒店(以下简称某酒店)通过举办酒会开展相关保险业务。因部分酒会举办前未经某保险公司事前批准,故某保险公司拒绝报销,致双方产生纠纷。
此后某酒店提起诉讼,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组织酒会所产生的费用72933元。法院判决支持后,某保险公司提起诉讼,以张某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要求张某赔偿经济损失74556元。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济损失赔偿应考虑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兼顾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水平予以确定。

本案中,某保险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在明知公司制度明文规定举办酒会应事先审批的情况下,没有经过审批手续而直接签单消费,且在某保险公司2015年7月23日和2015年10月27日两次下文通知后,张某仍旧违反单位制度规定未经审批举办酒会费用达39483元,其主观过错明显,对此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于张某违反单位制度所造成的损失72933元,综合考虑张某举办酒会的目的、过错程度、工资收入,并结合其绩效考核情况,酌情由其承担15000元,某保险公司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遂作出一审判决:张某一次性赔偿某保险公司损失15000元,驳回某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本案中,劳动者是否应该对对外签单挂账消费的损失进行赔偿以及赔偿多少,存在不同的观点,这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第一种观点,对外签单挂账消费实属为公司增益行为,即使对外签单挂账消费流程、手续不符合公司规定,劳动者也不应对签单挂账消费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二种观点,公司已经制定详细的规定,劳动者就应该严格遵守,对外签单挂账消费不符合公司规定的具体流程,那么劳动者就应该赔偿全部的损失。

第三种观点,对外挂账消费行为是否符合公司规定、劳动者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劳动者实际水平等均需要综合考虑,劳动者应该赔偿一定比例的损失。

笔者赞同第三种处理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劳动者应予赔偿损失。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该法条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该严格遵守、履行双方之间约定的权利与义务。本案中,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序依法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这也给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方向。如果确因劳动者违反了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那么因此给单位造成了损失,劳动者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显而易见,本案属于该种情况。

裁判应利于规范公司管理,压降徇私空间。裁判应体现规范公司管理的导向作用,尤其是财务规范制度,因为只有公司的财务真实、准确、结构合理,公司才能够向良性方向发展,做大做强,同时也才能够促进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跨越式发展。公司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努力压降不合理、徇私的空间,使得财务等方面公开、透明,如有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一定的损失,劳动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赔偿损失比例的确定。

1 . 裁判应考虑实质获益一方,合理化倾斜。虽然劳动者违反公司的财务制定,没有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标准对外挂账消费,但也要着重考虑究竟公司是否是实质获益一方。公司规定的具体财务制度、程序实为重要,但实质获益更为重要,并且应该依据获益程度进行合理化倾斜,确定合理的赔偿比例。只有兼顾公司的规范流程及实质获益程度确定赔偿比例,才能够实现真正的公平。本案中,通过在酒店开展相关保险业务,是保险公司一种营销手段,不仅能够增加公司的业绩,同时也能增强品牌效应、提升公司形象,公司是实质获益一方,故而劳动者仅需承担小部分的损失赔偿比例。

2 . 裁判应考虑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和收入水平。如造成损害需进行赔偿,则要考虑相关的过错程度,是明显的故意还是过失。而且要根据过错程度进行衡量损失的赔偿比例,尽量保证主客观相对统一。收入水平也是需要纳入考虑的因素,因劳动者实施对外挂账消费可以预见的收入仅为其工资及绩效等,所以平衡劳动者收入水平与损失的大小,才能使得赔偿比例达到相对合理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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