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前期物业下,业主如何维权?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国民越来越注重生活品质的提升。很多人在购房时,都会优先选择资质好信誉优的楼盘小区,但是往往会忽视与之“配套”的物业服务企业。且时至今日,尚有大部分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认识盲区,根据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搜索,可以看出有很大一部分比例的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均与房屋质量有关。物业服务合同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分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本文意在阐述业主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如何善始善终。

「物业服务合同,就是从事物业服务的单位,为小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维修、养护、清洁、绿化、维护秩序、经营管理小区共有部分等),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的合同」

前期物业,是指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并以建设单位为合同主体与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对小区内的所有业主具有拘束力,后期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建设单位的交房同时与业主单独再签订一份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协议或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由于业主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缺乏了解、对建设单位【即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之间的关系、界限、权责存在错误认知,故而新楼盘的业主往往因为房屋质量问题、小区内绿化问题等实际应由开发商承担的义务,向物业公司发难,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或者要求物业费打折。物业服务企业为了生存多以诉诸法院的途径向业主追索物业费,由此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更加激化。

那么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之一的业主,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首先,明确物业服务合同的服务事项--前期物业主要是管理;

物业服务合同主要是包括了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消防、电梯、机电设备、道路、停车场等公共设施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清洁与卫生;公共秩序;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注:前期物业合同与普通物业合同在合同内进行服务事项约定,以下并未完全区分,具体看合同约定】

对于小区产生的问题,业主须明确责任主体???

1、小区房屋质量问题,如楼体不稳定、房顶或墙面渗漏、墙皮脱落;

2、小区内绿化规划问题,如绿化率不足、绿化区域被占用等;

3、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配置问题,消防栓的安置位置不合理;

4、小区内车位问题,如车位不足、车子占用安全通道、买了车位还有收取管理费;

5、小区内道路规划问题,如是否道路上增设车位、双向的改单向车道;

6、。。。

对于上述问题,物业服务企业虽不是责任主体,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具有特殊性,除规定日常物业服务内容外,还应当针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早期介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承接查验、开发建设遗留问题的解决、保修责任以及入住管理服务等内容作出规定。但是作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有配合业主申报维修的附随义务,也可直接书面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养护的责任。

其次,明确纠纷的责任主体;

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属于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如维修(特指依合同约定在限定金额以内的小修)、养护、清洁、绿化、维护秩序、经营管理小区共有部分等事宜属于物业服务事项的范畴,责任归于物业服务人。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之规定,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人提出使用建议和方案,经符合规定比例的业主讨论通过后,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故而,对于新楼盘的业主而言,及时成立业主委员会,就显得至关重要。对需要动用维修基金修缮小区的时候,需有业务会审批通过,物业服务人协助配合申报,由此物业与业委会联动配合,才能更加好的维护小区内各项设施设备、房屋维修养护,维护小区环境卫生,以实现小区房屋的保值升值。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维护小区内部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那么业主们在小区物业服务人没有尽到相应的合同义务,或者做了但没达标的情况下,业主应该怎么做?

业主如对物业公司提供的安保服务不满意,需保存证据,如拍照、录制视频、报警等方式,并将上述问题反馈给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整改意见或者建议,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减免物业费用。现在我们在与物业公司Battle过程中需要保留证据,即便日后物业公司起诉业主支付物业费用的同时,以物业服务不达标或者未进行服务为由提出抗辩,以减少物业费的缴纳。                  「相关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q3ko_WubWqRd4IPkDyUBOg」

最后,若物业服务企业严重违约,不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民法典》赋予了业主任意解除权。全体业主需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作为全体业主的代表,代行业主权利。业主委员会可随时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但需提前60天书面通知),并聘请其他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主管理小区【详见上一篇的文章】。

笔者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应该依据合同充分履行自身义务,同时业主也应在理性维权、妥善保管证据,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应该形成一个良心循环的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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