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总部签署协议但授权分公司司实施的风险问题
1、未申报纳税的待过了时河节点就没事了
北京“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学员:亲爱的老师早上好,请教您一个问题。企业在北京,十年前在云南买了一套房子,一直未申报房产税,若现在自行补报能否按照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的规定补交最近三年的税款?
回复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学员,你们没有及时申报云南的房产税,不属于《征管法》63条规定的恶意偷税行为,所以应遵循般追征期限规定。
(1)《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2《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丿八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北复》(国税函【2009】326号)文件解释,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综上所述,如如果你们的房产税的应纳税额自购买年度起至实际申报纳税日,累计已经超过10万,则追征期为5年,否则为3年。
又根据《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总部签署协议但授权分公司司实施的风险问题
贵州“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学员:亲爱的老师你好!请教您一个问题。我公司与四川某甲咨询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但该甲公司授权委托其贵州分公司处理与我司的所有经营事宜,包括签订协议、开具发票、收取各项经营费用。发票落款也是贵州分公司,这样妥吗?
回复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学员,有些项目因资质或管理原因,由总部签暑协议后再授权分支机构实施的,并不少见,在法律层面并不禁止该行为。我们认为这仅属于内部管理问题,与虚开发票或偷税无关,国家税务总局对这一问题以建筑行业为例也进行了明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増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为此,我们认为只要业务真实,没有什么不妥之处。
(向下滑动看内容)
经常转发文章,咨询问题优先解答
感谢您抽出
·
来阅读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