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房产,为何拆迁后变共同房产?

今天这个案子是拆迁纠纷。不过这个案子里所纠缠的,并不只是拆迁利益,还夹杂着一大堆的爱恨情仇。

相同的是,丈夫和妻子都是二婚,五年前,双方都是第二次结婚。不同的是,丈夫没有孩子,而妻子把和前夫生的女儿带了过来,两个人的户口都落在了丈夫家里。

但是这第二段婚姻也不美满,结婚还没满一年,妻子就跑去了外地,还把十几岁的继女一同带走,只剩下丈夫在家一个人独守空房。

几年后,也就是在去年,当地拆迁了,按照当地的拆迁政策,丈夫家的老宅子可以分三套房子。也就在此时,妻子带着继女从外地回来了,并且声称这三套房子有两套是她们的。

丈夫很气愤,他认为老宅子是自己父母在世的时候,婚前为自己建造的,这是妥妥的婚前个人财产,靠着这老宅子在婚后拆迁分了三套房,自然也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妻子和继女凭什么来争?

那么这拆迁分的三套房,妻子和继女要分走两套房,这合法吗?

合不合法,首先要看这三套房到底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拆迁房是按人头来分的,丈夫家的户口本上一共有三口人,三口人都是成年人,所以就分了三套房。如果说当年妻子跑路之前和丈夫离婚了,那么现在也就不可能分三套房,只能分一套房。所以,这两套房确实是妻子和继女这两个人头赚来的,他们要求分走这两套房子,是合法的。

丈夫听完赵律师的解释之后,也明白了确实是这么个理。但是丈夫认为,老宅子是自己的婚前房产,户口本上自己是户主,在拆迁这件事情上,自己是妥妥的大股东,而户口本上的其他两个户口成员,不过是挂个名的小股东,根本都没有付出过实际的利益。更何况,妻子五年前就带着继女跑掉了,五年来妻子根本没有履行过做妻子的义务,如果把这两套房白白给她们,那自己就太亏了,所以妻子和继女就是靠在自己户口本上挂个名,自己最多只能给她们一套房,另外一套房不给她们拿走,就算作这五年来她们给自己的赔偿。

那么丈夫可以这样分配吗?

不可以。

首先,丈夫没有分配的权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户口本上的户主,可以是男户主,也可以是女户主,我国在户口本上设立户主,只是为了方便户籍登记,并不是要赋予户主权力,实际上户主和其他家庭成员拥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在拆迁这件事上,户主没有给其他家庭成员分配共同拆迁利益的权力。

其次,拆迁利益共同所得的分配,和妻子跑路这件事没有直接关系。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一方在婚内跑路了,离婚的时候就得少分财产。如果丈夫认为妻子有出轨和重婚的行为,而且能拿出确凿证据举证的,那么在起诉离婚的时候,可以主张让妻子少分财产,交于法院来判决。但是丈夫自己,无权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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